船舶碰撞中被请求人扣船担保数额问题与完善建议*

2021-01-13 04:06:46李天生郑佳瞳
世界海运 2021年8期
关键词:船舶价值

李天生 郑佳瞳

一、实践问题:法律规定未详尽引发实践看法不一

船舶碰撞纠纷发生后,多数当事人会通过扣船维护其合法权益。海事请求人诉前扣船的海事请求多为因船舶触碰引发的停业损失赔偿、货损赔偿、修船费用等,并在扣押船舶时要求海事被请求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出现海事被请求人弃船的情况。对海事请求人而言,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能保障海事请求人利益的最终实现;对海事被请求人而言,提供担保足额的、满足海事请求人及海事法院命令要求形式的担保,是使其被扣船舶获释的基本前提,但海事被请求人也仅是通过担保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价值最大利益化。被请求人的担保不是对海事纠纷所涉债务的担保,亦不等于承认其赔偿责任或是放弃其责任限制权利。海事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请求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拟作保全的财产,为将来的判决执行提供保障,其本质并不是一种对海事纠纷所涉债务的担保。相反,被请求人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来达到让海事法院解除海事保全的目的,是一种对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担保。[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18条第1款赋予海事被请求人解除保全的权利,海事被请求人需提供担保或是有正当理由方可向法院申请对船舶解除扣押①《海诉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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