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2日至26日召开,“一读”审议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从2002年开始进行,至今已有18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曾于2004年、2014年两次将修订稿上报国务院, 2020年修订稿首次进入全国人大审议阶段。那么经过18年“打磨”的修订草案究竟怎样呢?
现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12章53条,修订草案共10章121条,从条款数量上看增加了一倍多。通过与行业专家交流,得出普遍观点为:现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比较笼统,而修订草案细化了各项制度,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但这仅仅是直观的认识。修订草案具体解决了哪些主要问题,还存在哪些不足,需要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以下是个人对修订草案的粗浅评析。
海上交通运输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特殊性和国际性等显著特点。一是基础性。当今世界的海洋活动绝大多数是以船舶为载体的,海上交通是人类海洋活动的外部表征,因此海上交通管理是国家管理海洋活动的基础。二是先导性。海上贸易是不同国家和地区间交往的重要起源,而海上交通运输是实现海上贸易的前提。全球重要城市大多起源于沿海商埠、码头、港口,许多城市至今依然秉承着“以港兴市”的理念。三是特殊性。由于海上气象、海况瞬息万变,相较于道路、铁路和航空运输而言,航海活动具有特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