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坞修过程中燃油舱清洗及废物处理的记录要求

2021-03-10 01:58田大春
世界海运 2021年2期
关键词:油渣油泥废物

田大春

国际海事组织全球“限硫令”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国际航行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不得超过0.50% m/m。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3次会议通过了MEPC.1/CIRC.878《关于制定船舶实施2020全球限硫的指南》,鼓励各缔约国政府敦促在其注册登记下的船舶遵守MARPOL公约附则Ⅵ的新规定。当前,大多数船舶以使用高黏度燃料油(HFO)为主,鉴于这类高黏度燃料油会附在油舱内壁上,形成含有沉淀物和沥青质污泥的半固态物质层,该指南中一个重要的技术环节就是关于船舶在开始使用含硫量低于0.50% m/m的合规燃油前的燃油舱清洗问题。定期清洗船舶燃油舱最安全有效的方法是安排船舶进坞彻底检查和清洗,营运过程中已采用清洗剂清洗的燃油舱仍会在进坞时考虑对燃油舱进行彻底清洗。

燃油舱进坞清洗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沥青质污泥,包括液体油泥和半固态油渣。燃油舱的清洗过程以及清洗后的废物在船上保存、处理或送岸接收过程是否需要记录?如何记录?这是船东和船员十分关心的问题,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和澄清。

一、燃油舱清洗可能产生的废物

船舶在燃油舱清洗作业前,应尽可能驳空舱内燃料油,减少油舱内的液态燃油。燃油舱清洗开工务必进行并保持连续的有效通风,经氧气测量和可燃气体测试后方可进行。坞内燃油舱清洗的作业务必按照修船厂关于油舱清洗安全作业指导说明进行。燃油舱清洗过程,一般使用提拉清油桶将燃油污泥转移至专门装运油渣的油垃圾斗(或专用油桶)或采用双层加强垃圾袋装运油渣,最后使用破布或围丝清洗舱壁和舱底以及油舱外有油污的工作区域。燃料油舱的清洗过程可能会产生三种废物:一是使用油桶收集整体形态接近液态的油泥;二是使用垃圾袋收集的半固态油渣;三是使用后的带油破布(OILY RAGS)。

二、国际公约对油类和垃圾处理的记录要求[1]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Ⅰ规定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以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均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用于记录包括船舶机器处所防止油类污染的操作。油类记录簿应记录的项目清单共9类(代码A-Ⅰ),其中代码“Ⅰ”为附加的操作程序和一般说明。MEPC 2011年发布了MEPC.1/CIRC.736/REV.2《2011油类记录簿的操作记录指南》,该指南通过为船员提供关于如何以正确的代码和项目编号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各种操作,以符合船上MARPOL公约的要求并与港口国检查程序相一致。

MARPOL公约附则Ⅴ规定每艘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均应备有一份垃圾记录簿,用于记录垃圾排放或焚烧作业等,包括排放入海、岸基接收或意外落失。船舶正常营运期间所产生的垃圾共分2个部分,第1部分包括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操作废弃物等9类(代码A-Ⅰ),第2部分为货物残余,包括HME和非HME(代码J、K)。垃圾的分类、处理和实施参考以MEPC.295(71)决议通过的《2017年MARPOL附则Ⅴ实施指南》。

三、燃油舱清洗及废物处理记录

1.行业观点

燃油舱清洗产生的废物无论作为油类还是作为垃圾,在船上焚烧或送岸接收这个过程均需要记录。如何记录在行业内观点并不一致。

观点一:燃油舱的清洗及废物属于MARPOL公约附则I中的油类,理应记录在油类记录簿,燃油舱的清洗可以记录代码A,油渣的收集或焚烧记录代码C。

观点二:燃油舱的清洗废物应归为MARPOL公约附则Ⅴ垃圾F类操作废弃物,记录在垃圾记录簿。

观点三:燃油舱的清洗油渣属于油类,但不属于残油舱的油渣不应记录在代码C。船厂坞修时,油渣直接由船厂清舱人员统一处理,仅需要记录在油类记录簿代码I。

观点四:燃油舱清洗的油渣是燃油的一部分,更类似燃油的回驳,使用MEPC.1/CIRC.736/REV.2指南中“示例22”记录该类操作。

2.燃油舱清洗及产生的废物属性分析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Ⅰ第17条机器处所的作业需要在油类记录簿记录的情况,包括: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燃油舱压载水的排放、残油的收集和处理、机舱舱底水的舷外排放和处理以及燃料油或润滑油的加注。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代码A项是关于燃油舱清洗的记录,但该项目具体记录内容是关于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操作。燃油舱清洗的目的是准备在该燃油舱进行压载作业(早期小型船舶的一种操作方式),这与船舶进坞期间的燃油舱清洗目的不同,因此,燃油舱清洗不适合使用代码A项。

代码B-H项也不适合记录燃油舱清洗单一操作(不包括清洗产生的废物),只有使用代码I项“附加的操作程序和一般说明”这个兜底代码记录燃油舱清洗操作。

燃油舱在清洗过程中,因清舱转运和储存油泥或油渣的方式不同,其记录方式也可能不同。通常,船上产生的油渣的收集和处理应记录在油类记录簿代码C项,但MARPOL公约明确提到油渣的收集、转驳和处理仅指用于残油(油泥)的IOPP证书附件格式A和格式B中第3.1项所列的油舱,证书列出的油舱表明该油舱已经船旗国或授权RO认可,可以用于收集和储存残油。因此,收集油渣的容器必须是获得船旗国或授权RO认可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代码C项记录。

“观点四”将油渣看作燃油的一部分,使用MEPC.1/CIRC.736/REV.2指南中“示例22”记录燃油的回驳是否合适? 燃油回驳记录示例见表1。

表1 “示例22”燃油回驳(DE-BUNKERING OF FUEL OIL)

“示例22”记录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不合格燃油需回驳;二是2020年3月1日以后,因船上禁止携带超标硫含量燃油导致的燃油回驳。燃油舱清洗废物,废物无论以液态油泥、半固态油渣或带油破布等形式存在,还是以油桶或袋装等方式转移,“示例22”均不适用。

MARPOL公约附则Ⅴ关于F类垃圾操作废弃物的定义:指其他附则未涵盖的船上收集的产生于船舶正常维护或作业过程或用于货物存储和装卸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操作废弃物的范围很广,包括货舱洗涤水中的清洗剂、焚烧炉灰渣、带油破布等。[2]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2019年发布一份导则GUIDANCE ON RECORDS FOR THE CLEANING OF FUEL OIL TANKS(DEMUCKING)AND CARGO TANKS OF BUNKER BARGES,明确燃油舱的半固定油渣废物应归为MARPOL公约附则Ⅴ垃圾F类操作废弃物,记录在垃圾记录簿。半固态或固体油渣通常被认为符合操作废弃物的定义,归类在垃圾F类是合适的。

以专用油桶收集、不适合垃圾袋装的液态油泥不能被认为是F类固体垃圾,应以MARPOL附则Ⅰ残油的形式记录在油类记录簿,以代码C项记录。用专用油桶收集,前提是必须得到船旗国或授权RO的书面认可。

3.燃油舱清洗及废物处理记录示例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结论:燃油舱的清洗以及产生的液体油泥应记录在油类记录簿中,并分别以代码I和C记录;半固体油渣或固体油渣以及带油破布应以F类操作废弃物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燃油舱清洗及废物处理的记录示例如下:

(1)燃油舱的清洗(见表2)

表2 燃油舱清洗记录示例

(2)燃油舱液体油泥收集的专用油桶(如有)(见表3)

表3 燃油舱液体油泥收集记录示例

(3)液体油泥送岸接收(见表4)

表4 液体油泥接收记录示例

(4)半固体油渣或固体油渣以及带油破布(本项为垃圾记录簿记录内容)(见表5)

表5 作为垃圾记录示例

四、结语

燃油舱清洗的记录涉及法定的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这两本涉污记录簿均是港口国检查重点。除了加强对船舶自身防治污染管理,提高船员的环保意识,还应做好各种防污文书的记录,任何漏记或错记都有可能导致港口国处罚。船舶在坞修期间燃油舱的清洗及废物处理过程应以合理的方式记录在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任何记录的疑问均应得到船旗国的书面解释和同意,以避免或消除理解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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