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杨培青

在船舶营运过程中,油渣和舱底水是涉及海上污染最常见的两种物质,同时这两系统都布置在机舱中,并且他们的处理方式存在共用管路(系统)的情况,设计和营运稍有不慎,会导致这两种物质错误地处理和排放,在营运中导致油类记录簿记录混乱,这些都将导致船舶被港口国(PSC)滞留,造成巨额经济处罚,甚至严重的海洋污染。
依据MARPOL公约附则I第12条,有关油渣和舱底水及其他相关方面给出如下定义。
(1)舱底水:系收集于污水井和/或双层底的水及其混合物,它们来自机舱管系的泄漏以及机舱维护工作。
(2)油渣:来自用于主机或辅机的燃油和/或滑油的分离或者来自油水分离器等分离设备及来自集油盘、废油泄放的渣(废)油。
(3)舱底水舱:在排放、驳运和处理前,用于存放舱底水的舱室。
(4)油渣舱:用于存放油渣的舱室以及从此舱室可将油渣排放至标准同岸接头或其他认可的处理方式。
(1)输送可以燃烧油渣的锅炉(如设有)。
(2)输送至可以燃烧油渣的热油加热器(如设有)。
(3)输送至可以燃烧油渣的惰气发生器(如设有)。
(4)输送至可以燃烧油渣的焚烧炉(如设有)。
(5) 油渣舱的蒸发。
(6)存放于燃油泄放舱中的油再次利用。
(7)将油渣驳运至油船的货物油渣舱(如设有,但需满足其他额外条件)。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第12条要求,关于油渣排放和油渣系统有如下要求:
1、油渣的处理或者直接从油渣舱通过标准通岸结构排放到接受设施和/或其他认可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