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益铮 ,黄衍青
2018年4月27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为《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参与司法审判工作的特殊角色进行了立法规定,但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规定为“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在审判实际中,不少基层法院以参审案件数量为基数给予补贴,这简单且机械的条文规定未能考虑到具体案件审判情况、人民陪审员具体工作实效、角色担当等特殊情况,不能够充分挖掘人民陪审员参审及发挥人民与司法中间纽带作用的积极性。①陈学权:《<人民陪审员法>:新时代推进司法民主与公正的重大举措》,载《紫光阁》2018年第10期,第64页。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若仅以补贴为之难免不尽人意,应建立完善的综合绩效管理机制以形成积极行为激励机制。何为绩效管理?即为了达到组织目标,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共同参与的围绕绩效展开的一系列过程,包括计划制定、辅导沟通、考核评价、结果应用、目标提升。②王丽平著:《政府绩效管理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简言之,就是为了激发组织和组织员工的工作绩效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人民陪审员绩效管理,就是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参与陪审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工作实绩而采取的制度建立、制度执行、制度考核、制度完善等综合性措施,这对于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素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