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辛
〔杭州师范大学 沈钧儒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2019年年底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暴露了我国在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监管方面存在巨大的监管漏洞。202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前两条明确要求“对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加重处罚”以及“禁食野生动物”,(1)《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1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第2条: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给各机关在处理野生动物相关犯罪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示性规定。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各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贯彻《决定》提供进一步的规范支撑。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