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来津,方路锦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武汉 430000)
互联网数字平台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此引发的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呈现出日趋复杂的倾向。其中,网络虚拟平台购物与传统实体店购物的交货方式存在重大差异,引发诸多案件中争议地点难以确定的情况,尤其体现在网络经营者普遍使用的格式合同所涉及的管辖权协议中。其中,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专业水平和人力资源的企业,而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很难做到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实现“平等”协商。[1]
究竟是遵循“绝对的约定主义”抑或“相对的约定主义”①绝对的约定主义是管辖地点完全遵照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当事人双方合意认定;相对的约定主义是指管辖权不完全依照双方合意认定,应综合考量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方面,确保实体正义。,各国理论界的观点存在诸多争议,实务界所采取的态度也各不相同。我国理论界主要倾向采取格式条款的“相对约定主义”,并在此基础上追求约定的“真实主义”。[2]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主要以“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标准”为评价标准,这在本质上与美国“根本公平规则”较为相似,但与其相比,我国的标准操作起来还存在裁量权过高、法理基础模糊的弊病,①然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但因不同部门法立法理念的差异,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