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喆,张北斗
(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和强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人工智能也带来诸多伦理问题,目前其核心伦理问题是:谁应为人工智能的行为负责?人工智能是否拥有道德主体地位,是解决人工智能道德责任归属问题的关键。学界对道德主体范围有不同的界定,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对道德主体的一般性规定为基础,从马克思主义视角辩识人工智能道德主体地位问题。
道德主体范围是研究人工智能道德主体地位问题绕不开的话题。基于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加深和科技的发展,学界认为道德主体范围历经三个阶段:从人到生命体、从生命体到技术人工物、从技术人工物到人工智能。
“道德主体指的是具有自我意识,能够进行道德认知、能够进行推理并形成自我判断、能够进行道德选择与实施道德行为且承担道德责任的道德行为体”[1]。道德主体在法律上是指具有主观判断并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康德把道德定义为理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于这个角度的判断,具有理性思维的人才具有道德主体地位,理性的人不包括婴儿和精神病患者,因为婴儿及精神病患者具备一些道德能力,但不具备道德意识,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按照这个规定,其他生物也不属于道德主体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