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周颖,王 瑜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北京 100091)
为确保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要“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全新命题超越了“政府本位”和“社会本位”传统理念,是社会治理整合并吸纳“行政管制”与“社会自治”双重优势的产物。需要明确的是,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推行的是政党介入的治理模式,这是区别于西方治理实践的显著特征[1]。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2](P384)这其中自然也包括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基于此,应当进一步回答党如何统合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在共同体中发挥作用,以期丰富、发展党领导社会治理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进路。
“共同体”(Community)一词最早源于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亚里士多德认为因城邦生活形成的“政治共同体”(Political Community)是超越自给自足的村社群落、追求良善生活的最高共同体形式。伴随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公民社会的成熟,“共同体”的概念逐渐从政治属性中剥离出来,更多地体现出社会属性。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首先提出了“共同体”的概念。他认为,“共同体”指的是“那些有着相同价值取向、人口同质性较强的社会共同体”,并进一步指出了基于亲缘、邻里关系等小范围“有机团结的”共同体与更广泛社会的关系,认为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即是前者凸显的是一种伦理性[3](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