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瑶
国有企业已经成为当前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美墨加协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USMCA)、《欧盟-加拿大综合性经济贸易协议》(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CETA)以及《欧盟-日本经济合作协议》(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Japan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EPA)中专章规定的议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章节”),并且对国有企业的规制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在国有企业章节中,除了对纳入协定的国有企业进行界定外,对国有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非商业援助、透明度,进行越来越严格的规范。从美国将“竞争中立”引入TPP开始可以看出,之所以将对国有企业的规范从“竞争政策”章节分离出来,是因为国有企业因其政府所有或控制而享有的不正当竞争优势,导致了国际贸易与市场的严重扭曲。因此,必须以“竞争中立”对国有企业进行商业化塑造,从而更好地实现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这一点已经在美国、欧盟与日本之间达成基本的共识,但其规制逻辑与原理本身就值得质疑。仅因企业是政府投资的,就认为企业会受到政府优待或者影响,进而将这种优待或者影响传导到商业竞争活动当中,导致贸易扭曲,是一种猜想或推测。当前国有企业章节描述了其旨在规制的一种现实存在的现象,并将这种现象标记为应当予以规制的现象,但并没有指出问题的根本。(1)See Minwoo K.(2017).Regulating the visible hands:development of rules o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trade agreements.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58(01),225-272.所以,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推动“竞争中立”的国际造法背后蕴含着其利益考虑与战略安排。诚然,借由OECD的渲染与宣传,精心设计的国有企业章节已经具有一定的模板效益,但是其内容是否真正体现其所诉称的“竞争中立”,目前看来相关的研究还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