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研究综述

2021-01-13 18:35孟凡星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1期
关键词:社员利益决策

□文/张 雄 孟凡星

(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广西·桂林)

[提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重点培育和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改善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意义重大。但现实中合作社经营效率的提高、社员福利的增加都依赖于相应治理机制,那么合作社治理机制的内在逻辑构成要素有哪些?本文运用文献分析研究法,系统梳理国内外研究合作社治理机制的学术成果,并从整体性的判定视角出发,分析股权与成员合作机制、监督与内部决策机制、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的内在逻辑;同时认为,在合作社治理中,要加强政府力量的管制,构建合法性机制和合作社不规范现象的“立交桥”,以实现解决“三农”问题的最大治理效能。

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人共享所有权的企业组织,是增加农民收入、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设计与实施很好地承接了公司治理的切实理念,利用现代企业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进行解读的研究文献更是不胜枚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其核心问题在于发展与治理。更为确切地说,与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之处在于其治理机制与结构。然而,当下合作社在该领域普遍存在成员异质化现象严重、产权合约不完善以及内外监督不规范等困境,导致合作社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之间的利益共享和资源分配存在着不平衡性,严重威胁到合作社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普通社员鉴于综合素质和资金条件的劣势,采取“搭便车”行为已成为一种必然,且具有不断扩散的群体属性;核心社员、合作社社长以及职业经理人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量,往往会利用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和资源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掌握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而普通社员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则受到侵占。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稳定运行,处理好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利益分配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合作社治理机制以提升合作社经营绩效就显得格外重要。

作为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又一次组织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理念和规章制度一直以来深受企业式的公司治理理论影响,尽管两者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同时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所要研究的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如何对合作社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绩效进行改进,以实现合作社的共同目标、并协调好社员之间的切身利益。国内外学者不约而同地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指出合作社治理机制既是合作社在治理过程中所依托的一种制度集合,也是提高合作社治理效率、增进社员福利与满意度的制度安排。因此,结合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的现状,可以将股权与成员合作机制、监督与内部决策机制、激励与利益分配机制、信任与政府引导机制等作为合作社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四大机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构成了分工明确与协同合作的耦合关系,揭示了合作社治理机制的演化路径与内在动力机理。

一、股权与成员合作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内在条件

股权的平均化和分散化不仅会带来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决策效率低下,还会分化投票决策权,导致经营决策渐趋保守,制约股份合作社迈向更高形态的组织体进化;赵锦春、包宗顺(2015)通过对互助金规模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行稳健性的关系进行研究后发现,鉴于存在单门限效应,当门限值高于股权结构时,提升互助金规模有助于推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平稳运行,反之则会增加其运行风险;李德勋、吴素雄(2017)等提出在“村-社”自治背景下,股份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基础和关键是股权结构,且差异化的股权结构还会对不同类型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起决定作用,最终决定了其组织行为和总体绩效;Royer(1999)认为股权激励的缺失会致使合作社出现吸引、留住优秀人才的难题,股份交易市场的缺失使得合作社难以克服对管理者监督成本的增加以及衡量合作社价值的困难;Hendrikse(2012)也指出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被限制在社员内部,同时股份交易与股权激励的缺乏也会对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相应影响;Jasper Grashuis(2017)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可持续性发展通常被认为会受到股权约束的影响,可以通过所有权可转让性、股权可兑换性、优先股提供等方式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寻求额外的公平,以实现规模和范围的必要增长。

孔祥智、蒋忱忱(2010)以四川省井研县联合水果合作社为例,明确指出在成员具有异质性特征的合作社中,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将偏向于确保人力资本要素拥有量作用发挥的制度安排;孟繁雄、解晓悦(2015)认为合作社的社员存在异质性和社员综合素质不高是导致合作社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在发展中面临各类复杂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张莉琼、刘文丽(2017)在对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现状进行调研后发现,成员异质性下会形成一批“核心社员”,“核心社员”在决策、监督、经营中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深刻影响;Condon(1987)对合作社成员异质性与决策机制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异质性程度与成员之间的矛盾冲突相关联,促使理事会发挥协调者的角色,以保证决策的公平性。

二、监督与内部决策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内在基础

(一)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是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利益、实现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基础。文雷(2016)认为普通社员无法做到对合作社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惩罚,需要在与经营管理层相平行或更高的一个层级中建立监事机构,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姚岚、邵慧敏(2016)等人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的比较分析,得出科学可行的监督机制是彻底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根基,同时也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此外,公平和效率也是合作社监督机制不可忽视的价值取向;李大垒、仲伟周(2019)强调造成当前合作社盈余分配没有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的原因,在于合作社管理制度不健全且缺乏外在监督,从而导致合作社组织权力分配不合理;Levay(1983)认为,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虽然专业技能较强,但在管理层面能力却明显不足,因此引入外部理事制度是解决这一困境的重中之重。

(二)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是合作社正常运行的前提。王真(2016)强调合作社内部的重大决策主要围绕盈余分配方案和重大投资展开。因此,决策方式应使用“盈余分配决策方式”和“重大投资决策方式”来测量;陆倩、向云等(2018)认为作为我国当前的“产权民主型”合作社可参考公司制企业的治理方式,聘请有经验的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从而向“决策权集中型”进行转化;郭铖、胡联(2019)以山西省左权县农民合作社盘活迁出村资源功能为研究对象,明确提出决策机制健全的农民合作社能够形成适应合作社内外环境、提高经营效率的决策,并直接影响合作社整合利用资源的能力;Faysse等(2012)通过对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分析,发现合作社内部的对话机制与社员集体行动之间相互促进,对提高合作社效率而言作用十分明显;Chaddad等(2013)基于合作社的控制权分配,区分了四种所有权结构的模式,即传统模式、扩展版传统模式、管理模式和公司模式,并且认为这些模式在不同国家的表现形式也会有所差异。

三、激励与利益分配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内在核心

(一)良好的社员激励机制也是推动合作社成长发展的重要环节。

秦德智、邵慧敏等(2016)基于现代企业制度视角,强调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使合作社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相一致,加上社员们较为注重自身的心理满足,因此对社员进行隐性激励也是十分重要的;陈杉(2019)研究了治理文化在合作社中的作用,提出要在合作社内部建立表彰与奖励机制,加强合作社推广治理文化的激励机制以引导社员投身于合作社共同事业之中;王生斌(2020)也指出,激励机制的目标是激发全体社员的积极性,以追求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来统一全体社员思想,共同为组织目标服务;奥尔森(1995)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表示要对合作社成员实行单独激励,按惠顾额返还盈余是唯一区别成员进而采取组织激励的方法;Royer(1999)发现当合作社缺乏股权激励机制时,管理者将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会将合作社转变为投资者自营企业,且消费者价值导向将使得以生产者为导向的理事会在监督管理者方面失去效力。

(二)利益分配是社员参与合作社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合作社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主要方式。颜华、冯婷(2015)通过对黑龙江省25家合作社的调研数据进行分析,认为保障普通农户的利益实现,重点在于构建契约、服务、返利与分红四位一体的利益联结机制等,从而增强普通成员对应得利益的认知;冯娟娟、霍学喜(2017)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治理行为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利益分配行为对果农合作社决策行为、监督行为、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都具有显著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合作社治理状况的政策建议;宋慧、贺潮(2020)认为控制权、财产权和剩余索取权这三类产权构成了合作社利益分配的上层建筑,最终形成了利益分配机制,这套机制有利于提高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合作社的可分配利益;KimberlyA(2004)认为合作社应坚持农民使用者所有、农民使用者控制、利益分配按比例对使用者进行返还的基本原则,利益分配的最终目的是成员利益的增加,而针对合作社资金投入的分配基础被认为是次要的;Chaddad(2013)对合作社所有制模式进行研究,认为剩余索取权归属和治理结构的成本是影响合作社组织效率的关键,也是判别不同组织合作模式的重要基础。

四、信任与政府引导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内在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优化我国农业组织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实现新时期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而言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柳晓阳(2005)指出,在合作社规模较小、社员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的发展初期和效益良好的时期,合作一般采用基于“信任”的治理方式,这种方式减少了交易与管理成本,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也不突出,因而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杨灿君(2016)对能人领办型合作社的案例研究发现,社长借助信任、沟通和声誉等关系治理行为能够有效规范和约束社员行为,保证合作社的合作效益,但也容易出现关系权威取代理性权威、监督功能弱化等问题;万俊毅、曾丽军(2020)提出信任、沟通、声誉是合作社关系治理的三个重要维度,它们既能降低信息不对称性,约束机会主义行为,还能增强社员间的合作信心,减少交易成本和促进专用性投资,进而提升合作社经营绩效;Bonus(1998)指出,合作社之所以能取得成功,要归因于其成员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具体来说,成员除了对合作社的组织服务感到满意外,还必须感到他们自始至终是归属于整个合作社组织的;Bstieler and Hemmert(2015)通过研究关系治理与契约治理的不同作用与适应性后,得出“先前的业务联系强度能够显著促进联盟的关系治理,且关系治理的治理效应主要取决于双方的关系质量的结论”。

刘刚、郭利(2017)基于市场化导向,强调农民合作社的功能实现和长期发展需要相应治理机制的支持,以协调不同社员的行为,促进不同类型生产要素有效发挥作用;李振楠(2020)通过构建普通社员参与下核心社员和政府的演化博弈模型,得出政府需要通过加强对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的规制,不断完善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股份比例等措施来解决合作社与政府间策略的相互趋避现象;任士杰(2019)对农机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进行研究,发现组织管理机构、监督机制和经营运作机制的不完善和民主决策机制的不合理是当前农机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和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Kirezieva et al.(2016)认为合约条款本质上具有科层制治理的影响效应,交易治理机制若是偏向于科层制治理模式,毫无疑问能够显著增强社员控制和保障产品质量的行为。

五、结论

国内外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研究由来已久,从已有研究可知,一是合作社治理机制已成为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与工具,对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户增收而言意义重大;二是学者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且形式多样;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的历史性和时代性特征突出。然而,现有研究也存在一些有待深化的地方:其一,从研究视角来看,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进行合理规制的整合分析;其二,对合作社治理机制的合法性问题研究不够深入;其三,由于个人感性知识所具备的分散化、情感化和难以归类编码等特征,使得现有文献对合作社治理机制的内涵界定不够明确,这些对合作社治理机制不同的判定标准使得最后得出的结论存在不同程度上的争议,导致公众主观评价合作社治理机制的效度备受质疑。因此,应加强政府对合作社治理的监管与规制,构建合作社治理的“立交桥”,把关于合作社治理机制的个性化、隐性化的分散认知转化为整合式、统一式的理性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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