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桂梅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提要]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理论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税收法律关系更加强调主体的平等性,税收筹划在税收实务中出现的频率逐年增加。我国法律未规定税收筹划,学者们对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存在诸多争议。笔者以刘志文等诉鑫德亿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案为例,通过分析避税行为与税收筹划的内在联系、税收筹划独有的主观要件,对税收筹划进行判定,为税收筹划规制提出一些建议。
(一)案例引入。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再审的刘志文等诉郑州鑫德亿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鑫德亿公司经拍卖程序取得某娱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处理拍卖所涉税费缴纳及过户事宜,鑫德亿公司(甲方,委托方)、刘志文(乙方,受托方)、乔海永(担保方)三方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郑州鑫德亿实业有限公司竞买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的房产与土地过户事宜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于2012年11月2日前支付乙方550万元作为税费,税费办理完后两日内支付150万元。
后刘志文将《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交于鑫德亿公司,以该登记表能够达到免税效果相当于免税凭证为由要求鑫德亿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150万元,鑫德亿拒绝支付,刘志文亦未继续办理委托事项。后鑫德亿公司自行缴纳契税及滞纳金366万余元并自行办理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