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天骐
摘 要:民法典新增的保理合同是对商事实践的总结,对保理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保理实践的法律规范和行业准则。保理合同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要素,以资金融通或付款担保为限选要素,以账款管理和账款催收为任选要素的商事合同。资金融通或付款担保集中体现了保理合同的担保属性,二者必有一项为保理合同的内容。保理合同的担保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理商享受的追索权担保,二是虚构基础交易时保理商的保障。保理合同担保功能的实现体现于担保竞存时的权利顺位,而权利顺位则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保理合同;担保功能;担保竞存
中图分类号:F840.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1)12-0077-07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1.12.010
为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推动商业保理健康、有序、规范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增设了“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一种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但因《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较为简单,有关担保的内容和相关规则并不十分明晰,尚须依解释论视角对其进行审视。本文拟从保理合同的担保属性入手,就保理合同对保理商的担保功能作一解析。
一、保理合同的担保属性
(一)保理合同担保功能的基础——应收账款转让
应收账款转让的要义应从两个方面厘清:一是应收账款的法律内涵,二是应收账款转让的独特性。
1. 应收账款的法律内涵。“应收账款”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会计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