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假冒专利罪适用建言的反思

2021-01-15 19:09:42范思力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范思力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 贵阳 55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这是目前我国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唯一专门罪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司法解释还就假冒专利罪的实行行为和入罪情节作出了细化规定。从实行行为看,只针对假冒专利号、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和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并不包含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方法等行为。从入罪情节看,主要是从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经济损失、假冒专利数量等角度界定。自该罪名设立和适用以来,在我国专利市场快速发展的影响下,学界普遍认为目前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过于局限,对如何加强专利权刑法保护形成了诸多观点和建议。比较集中的立法司法建言有:一是建议废除假冒专利罪自诉制度,倒逼司法机关主动作为[1]。二是建议将冒充专利行为、侵犯专利行为纳入假冒专利罪中,扩张专利犯罪圈[2]。三是建议强化专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专利犯罪打击力度,改变执法案件节节攀升与刑事案件寥寥无几的不对称现象[3]。

与学界比较一致的强化专利权刑法保护呼声不同,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予以调整的同时却未对假冒专利罪进行任何修改。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法律、司法解释也未采纳上述观点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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