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雪 山西财经大学
“营改增”之后,在推动地方税制改革的同时,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存在的问题,并在税制体系的构建中解决这些问题。
1.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不规范。首先体现为税种划分不规范。分税制改革时根据管理权限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在其划分中以及以后的一系列调整中都存在不彻底的问题,税种的划分标准不一致,其中按税种划分,有些以行业为标准划分,甚至还有些以企业性质、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如印花税归地方政府所有,但证券印花税却划归中央。除了税种划分不明确,还存在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与其事权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在我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权的界限模糊,省级以下的各级政府承担着大量基础性工作及其所带来的繁重的支出责任,而我国中央层面缺乏一致性的转移支付系统,从而导致纵向政府之间的事权与支出权责任不平衡。
2.国家税收法规制度滞后滞后于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税法趋于老化,其中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地方税中除了《车船税》《环保税法》和《烟叶税法》外,其他税种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出现,还未上升到法律级次。其次是部分税收法律法规存在老化现象,如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颁布以来至今还未进行修订,其部分内容早已不适合我国现在的发展需要了。
3.税收征管水平的有限性易造成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