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红星 陈 婧
(湖北理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3)
举债筹资对企业而言有两大好处,一是节税,二是缓解财务压力。除此之外,还能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但是,过度举债也可能会使企业资金链断开,给企业带来更大的财务风险,从而陷入财务困境中。因此,合理举债是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当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时,债务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一方面,帮助债务人缓解偿债压力;另一方面,债权人也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1]。
20世纪末,我国部分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财务风险,而当时的市场经济并不成熟,企业能加以利用的筹资渠道有限。为了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1998年财政部第一次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简称“债务重组准则”),后因市场监管环境发生变化,2001年财政部为顺应市场需求,首次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补充修订[2];2006年,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飞速发展,财政部再次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订;2019年,财政部又一次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财政部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改,并于2019年6月17日正式生效(修改后的下文简称“新准则”)[3]。新旧准则从定义到账务处理上都发生了很多变化,本文研究目的在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结合案例阐述不同重组方式下的账务处理,介绍不同重组方式的优缺点,并对企业选择不同的重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
债务人可选择的资产清偿方式可以是现金资产,也可以是非现金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