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船山对明末清初土地产权问题的伦理批判及其现代启示

2021-01-17 07:55谢芳王学锋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王船山正当性产权

谢芳,王学锋

(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 湖南省船山学研究基地,湖南 衡阳 421008)

无论是古代农耕社会,还是工业化、市场化的近现代社会,土地总是一切财富的最初源泉。土地产权关系是人们之间最基本的经济关系,这种基本的经济关系内生地反映出一定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地权关系中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可以被评价,并具有被推向伦理之善的趋向,从而形成土地产权伦理。土地产权伦理,是调节人们土地权利关系的基本价值理念和行为伦理规范的总和,是“全部经济伦理的核心”[1]143-146。王船山经济伦理思想中虽然没有明确出现“土地产权”或者“土地产权伦理”等专业性范畴,但他对封建社会土地的所有、使用以及收益分配等的批判及相关论述,蕴含着较为深刻的伦理思考,其中包括土地产权分配的价值诉求、土地产权获取的正当性以及土地产权收益分配的道德合理性等理论,这些理论构成了他经济伦理思想的理论内核,为维护封建社会农民的土地权利、保障社会土地产权的运行秩序、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智力和道义支持。研究历史是为了观照现实,王船山土地产权伦理思想对我们理解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或启示。但目前学界对船山土地产权伦理思想尚未给予充分重视。职是之故,笔者不揣浅陋,以见教于大方。

一、对明末清初土地产权现状的伦理批判与价值诉求

明末清初的社会矛盾尖锐,各种冲突风起云涌,究其深层根源,则主要是由于贫富严重分化所导致。其中,土地资源被大量集中到少数豪强、地主与贵族手中,“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贫富分化与悬殊乃社会矛盾症结所在。土地问题是当时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主要因素。王船山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对中国社会历史传统中土地思想和土地制度实践等问题进行了长期的关注与思考,从伦理的视角对封建土地制度和传统的土地权利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批判与解构,试图构建有利于既能保障民生又能稳定传统社会秩序的新型土地产权伦理。

王船山从现实与理论两个维度开展了对明末清初土地产权问题的深刻批判,揭示了因其不公正性而导致明王朝被颠覆的严重恶果。从现实层面讲,土地资源的分配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生死存亡与国家的安危,是国家治理中一个重要的政治经济问题。在《诗广传卷四·论桑柔》中,王船山一针见血地指出:“土满而荒,人满而馁,枵虚而怨,得方生之气而摇。是以一夫揭竿而天下响应,贪人败类聚敛以败国而国为腐,蛊乃生焉。虽欲弥之,其将能乎?”[2]472这是对明朝末年“人地关系”现状的真实叙述。王船山尖锐地指出,导致农民“揭竿而起”的根源问题是“地权恶性集中”,少数人包括封建地主、大富豪等垄断大量的土地资源却无力耕种,导致“土满而荒”;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却没有土地,流离失所,因失去生存来源而忍饥挨饿,导致“人满而馁”。“人地关系”极度失衡,进而形成封建地主、贵族与农民阶级的严重对立,最终“枵虚而怨”的广大农民“得方生之气”,“一夫揭竿”而“天下响应”,这就是明王朝灭亡的真正根源。

从理论层面讲,王船山对封建社会土地产权配置严重失衡的不正义性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这种不正义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就土地自身价值而言,“地满而荒”违背了土地的“给养”价值原则。土地首先是一种生存资源,然后才是一种财富资源,从土地的本质价值来说,“地之有稼穑也,天地所以给斯人之养者也”[3]745。它的价值即在于它承载着个体生命的“存活权”,故土地产权的原初配置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过程,也必然要具有一定的“道义性”。第二,就个体的生命价值而言,“人满而馁”违背了个体“生存权优先”原则。人们只有占有一定的土地资源才能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源,故曰“天地之间,有土而人生其上,因资以养焉”[4]551。第三,就社会发展而言,地权配置贫富悬殊违背了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原则。贫富悬殊的地权配置势必引发社会阶级对立、社会矛盾激化,从而导致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中断。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土地产权在某种外部条件的作用下,随时面临着被强行改变的危险,因而统治者应当主动适应时代潮流而进行变革。王船山亦深刻地意识到,在地权配置严重不均的情况下,如果统治阶级不主动从内部调整平衡,势必有一种外部的力量将以暴力的方式强行使之重新出现均衡,这是他最不愿意看到的。

因而,王船山大胆地提出了自己设想的地权分配理念,或者说在土地产权问题上的价值诉求,就是“均天下”的理念[2]472。根据上下文语境,这里所谓的“均天下”是指“平均土地权利”,实际上也就是“耕者有其田”的意思。王船山对“均”有不同于传统的理解,传统观点把“均”理解为“绝对的平均”,而王船山认为,“均之者,非齐之也”[5]279,这里的“均”是均衡的意思,即讲究一个动态的平衡状态。这个动态的平衡蕴含着允许自由竞争的先进理念,这样既能避免社会因为贫富悬殊而发生动乱,又能激发人们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平均地权”即是船山关于地权配置的价值诉求,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宝。对“均天下”的价值诉求和对“均”的新解析,使王船山的土地思想具有先进的时代特性。但在实现“均天下”的工具理性选择中,他却试图在维持现有封建制度框架内,通过自上而下改良的方式以实现均衡地权的理念,又显示了其阶级狭隘性、局限性的一面。

二、对地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伦理解读

在王船山看来,中国传统社会出现土地兼并、土地恶性集中的根源在于统治阶级利用政治权力参与了地权的分配,尤其是君主凭借至高无上的权力攫取了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据此,基于“平天下者,均天下而已矣”的价值理念,王船山对中国传统社会所普遍信奉和奉行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政治教条进行了大胆、辛辣的批判,并对政治权力参与地权分配的不正义性进行了无情的揭示。

王船山认为所谓“土地所有制”或者“土地制度”只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着国家这种政治权力的形成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形式。他说,“古之人民,去茹毛饮血者未远也,圣人教之以耕,而民皆择地而治,唯力是营;其耕其芜,任其去就,田无定主,而国无恒赋。且九州之土,析为万国,迨周并省,犹千有八百诸侯,自擅其土以取其民,轻重法殊,民不堪命。故三代之王者,不容不画井分疆,定取民之则,使不得损益焉。民不自为经界,而上代为之”[5]77-78。在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一个时代即“去茹毛饮血未远”的时代,农业生产初兴,由于地多人少,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土地耕种,人们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就是“唯力是营”,即有多少能力就耕种多少土地,耕种或者不耕种都是人们自己的自由选择,没有外力强制。这个时候土地没有固定的所有者,土地任由人们自由选择、自由耕种,也没有国家强制缴纳的赋税。王船山认为在这个时期土地处于一种自然的“共享”状态。侯外庐先生认为王船山把这个时期视为一种“没有财产私有制的时代”[6]141。随着国家的出现,政治权力参与了土地分配,并给予土地占有者以合法的地位,这个时候土地所有的经济事实才成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事实。正如马克思所言,“私有财产的形成,到处都是由于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发生变化”[7]169。由此可见,所有权的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亦是一个政治问题,它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着政治权力的形成而形成的,是政治权力干预的结果。

在中国传统土地制度中,政治权力常常通过两种方式干预地权的分配,一种是确定土地所有者的合法地位,一种是直接参与土地权利的分配。王船山对于前一种干预形式持肯定态度。他认为,没有政治权力的庇护,人们的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以至于“民不堪命”。但对于政治权力直接参与地权分配则持明显的反对态度。在他看来,那些诸侯王或者帝王凭借政治权力占有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继而剥夺辛苦耕种土地的农民是一种不正义的行为。为此他对“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地权配置模式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即是指全天下的土地都是帝王的土地,而帝王又是封建国家的代表,因此在封建社会帝王代表国家拥有全国的土地权利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土地所有权理论,中国传统社会属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以及使用权是分离的,分属于不同的主体。那么,古代帝王占有的是全国土地的哪一种权利呢?很显然,帝王无法实现对全国土地的真正占有和使用,因此他只能拥有全国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也就是说,帝王是全国土地终极所有权的主体,封建贵族、地主是土地的实际占有主体,而农民则是土地的使用主体。王船山从自然主义的视角尖锐地批判了这种地权配置形式的非合理性。

首先,王船山从土地的“给养”价值角度,否定了帝王拥有土地终极所有权的合法性。他指出,“三代”之前,“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处于一种“田无定主,国无恒赋”的状态,土地不但没有固定的主人,而且土地比人更早地出现在自然界,故曰“天地之间,有土而人生其上,因资以养焉”[4]551。且那个时候,民皆择地而治,唯力是营;其耕其芜,任其去就。由此可见,土地并不天生地属于任何个人私有,而是一种人借之“因资以养”的公共资源。无论是从土地的自然属性还是从人、地出现的先后顺序而言,土地天然地具有“共享”的特质,故曰“若夫土,则天地之固有矣。王者代兴代废,而山川原显不改其旧;其生百谷卉木金石以养人,王者亦待养焉,无所待于王者也,而王者固不得而擅之”[3]511。

其次,王船山从土地权利产生机制的角度,批判帝王拥有全国土地终极所有权手段的非正当性。土地资源本是一种处于完全自由选择、自由耕种状态的共享资源,只是到了“三代”,诸侯国产生了,诸侯王私自占有土地,并向百姓收取重税。由此可见,帝王是通过“自擅”的方式获得了全国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所谓“自擅”即是指凭借政治权力强行“霸占”了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因而具有手段上的不正当性。

那么,问题在于,政治权力何以不能参与到地权的分配中来?这里涉及了政治权力的本质问题。王船山认为,帝王通过政治权力制定法律、制度来协调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维持社会的稳定,没有政治权力的治理,社会就会很混乱,因而帝王治理国家主要是治理“人们”。因而受治于君王的人们应该听从君王,并以“力”报效君王,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他在多处反复提及这样的观点,如“唯人非王者不治,则宜以其力养君子”[4]551,“君子既劳心以治人,则有力可劳者当为之効也”[3]745。而土地则不需要君王的治理,治理土地的主体应该是“有其力者”的人们。所以,根据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政治权力不应当参与到土地资源的分配当中来,故曰“役其人,不私其土,天之制也;用其有余之力,不夺其勤耕之获,道之中也”[3]746。王船山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若土,则非王者之所得私也。

不仅如此,历史上土地兼并、土地高度集中的现象也并非土地“自由买卖”的结果,而是因为政治权力的不合理参与导致。尽管王船山也认为“智力的强弱”是土地集中的一个因素,但“不合理的赋税制度”才是导致土地兼并、集中的罪魁祸首,“况乎赋役繁,有司酷,里胥横,后世愿朴之农民,得田而如重祸之加乎身,则强豪之十取其五而奴隶耕者,农民且甘心焉”[3]194。由此可见,正是在政治权力的作用下,土地才折入权势奸诡之家。

最后,王船山从形上维度,彻底否定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道德合理性。他指出,地与天一样,都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场域,是人们共同所有的“公共资源”。自古以来,没有任何人独占了“天”的所有权,“地”也与“天”一样,任何形式的个人占有都是非正当的。帝王虽为“天之子”,但天地又怎么可能为其所独占,王船山将之视为“天经”。懂得了这个道理即是“体天经”。即使是孟子赞颂的三代“井田制”也不是帝王所有制,三代之王之所以“定经界”,是为了防止人们“择肥壤,弃瘠原”“争乱且日以兴,芜莱且日以广”等混乱的情况出现,而在“诚有不得已”的情况下“屈天子之尊,下为编氓作主伯之计”[5]77。三代之王根据贫瘠的不同把土地分给人们,并不是因为三代之王对土地拥有终极所有权,而是因为对其臣民具有管理权。

质言之,王船山从理论与事实两个层面论证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土地制度的非正当性。不仅如此,根据王船山的理论逻辑,可以进一步推论出这样的结论:不仅“帝王”作为土地终极所有权的主体没有合理性,任何“个人”亦没有正当理由成为土地的终极所有者。他主张土地终极所有权不是任何形式的“私有”,而是“公有”,是“共享”。在船山看来,任何一种土地终极所有权的私有化都是不可思议的,也是荒谬的。这个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马克思主义的土地思想,“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给后代”[8]878。

王船山反对土地终极所有权任何形式的私有化,强调土地所有权“公共享有”的自然性、合理性。这种土地产权思想在封建社会内部的确具有较强的破块启蒙意义,但他对“土地共享”理论的论述只是局限在伦理自然主义的狭隘层面,缺乏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宽阔视域,因而其理论的启蒙性仍处于不明确状态。

三、土地产权获取的正当性途径

“土地产权获得途径的伦理正当性”是指以一种合乎德性的方式获取地权,这是土地产权具有正义性、正当性的一个重要评判依据。有学者指出,产权获取方式的正当性包括“形式上的正当性”和“实质上的正当性”。“形式上的正当性”主要是指依据当时的法律和道德而获得的财产具有正当性。在任何时代,合乎法理、合乎事理而获得的财产总被认为具有形式上的正当性。“实质的正当性”主要是指土地产权的实质合理性。这里关系到两个问题,即具体条件与情况下的合理性问题和撇开法律与道德限制仅就其行为本身的合德性问题。历史经验证明,具有“形式上的正当性”并不必然地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因为有些社会的法和道德本身的正当性就有问题,或者说有些社会的法和道德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因此,根据不正当的法和道德而获得财产权利就不具有实质正当性。而对财产获取途径“实质上的正当性”的评判主要根据财富“创造者和享用者统一”的原则来进行[9]17-21。

王船山并没有也不可能明确提出“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质上的正当性”这样的概念,但他却从某种意义上达到了这种深刻认识,即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具有“形式上的正当性”,但却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实际上,王船山深入地探讨了地权获得“实质正当性”的途径或手段。

其一,“劳动”是人们获取土地产权的根本途径。这可以从土地的本质与土地权利产生机制两个方面来证明。土地是用来种植粮食的,这是天地用以养活天地间之人的唯一途径。但土地又不天然地能够养活足够多的人,它需要人们投入足够的劳动,或者说土地只是提供了“因之以养”的物质前提,但真正实现“因之以养”的关键性因素还是人们的“劳动”,因此,凭借劳动而获取财产权利是最天经地义的形式。王船山明确反对“不劳而多获”的不正当手段,因为从土地权利产生的原始机制来看,人们最先占有土地权利便是根据“有其力者治其地”的原则进行。这里所谓“力”是指耕种的能力而不是指管理他人的能力,可以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分析这种“力”。从深度上讲,一个人起码要具有耕种的技术,甚至包括能充分利用土地,使土地释放出最大生产力的能力;从广度上讲,一个人能够同时耕种的土地数量有限,若自己没有能力耕种却占有土地,或者占有的土地数量超过“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极限,都是不正当的。正是在肯定“自己劳动”这个正当性途径的基础上,王船山提出鼓励人民多开垦荒地的政策主张,说“勤者不禁其广耕,而田赋止如其素”[5]77。

劳动作为获取土地资源的正当手段,土地的所有者自然应当首先是“经营者”,故民自有的“恒畴”具有“合法性”。这说明了土地权利中的所有和占有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占有”是表明一种经济“事实”,而“所有”则表明“占有”这种经济事实的合法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10]382。这说明,这种实际的“占有”还不构成一种“所有”的权利,只有通过国家法律规定,才能形成实际的私有权利。因此,王船山主张国家将这种实际的“占有”事实变为一种“所有”的权利。实际上,他主张把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合二为一,并使之私有化,同时明确指出,人们对土地的这种私有权利不容侵犯。王船山批判“土地终极所有权”的私有化,但主张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化,这是王船山在土地产权方面的一个创新性观点,而且对当前中国农村的土地改革也颇有借鉴意义。

其次,“先筹”的“世业相因权”即“祖业权”,是人们获取土地权利的另一个正当性途径。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三代之前的土地占有主要是依靠“有其力者治其地”“唯力是营”等劳动获取的方式。到了三代,则因为有“八百诸侯”自擅其土以取其民而导致民不堪命。三代之王在“诚有不得已”的情况下,屈天子之尊,对人民的土地“画井分疆”,此后民便“自有经界”。在王船山看来,这种个体所有的土地权利明显具有“私有”属性,祖先可以把私有的土地权利“传承”给自己的子子孙孙。从本质上讲,“祖业权”是劳动获取土地权利途径的一个延伸,他说“及汉以后,天下统于一王,上无分土逾额之征,下有世业相因之土,民自有其经界,而无烦上之区分”[5]78。实际上,“祖业权”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民间普遍共识的一种土地权利。

由此可见,船山主张在土地所有权“共享性质”的前提下,又肯定了以“劳动”为前提的使用权私有化。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船山主张的土地使用权私有化与封建地主私有制有本质的不同,他提倡的是“有其力者治其地”的小块土地私有制,而这种小块土地私有制更具合道义性。

四、土地权利使用与收益的伦理准则

“土地权利使用伦理”是指使用土地应当遵守的伦理原则。王船山认为,土地既然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那么土地的使用权必然是一种“自由权”,也就是说,土地用来干什么,种植什么,都是人们个人的私事,即所谓的“各治其田”。但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使用的“自由权”,不同于奠基于西方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处置私有财产的自由权,它并不是完全的自由,而是有限制的自由。鉴于中国传统农耕社会的性质特点,政府既要保证农民把土地都用于种植粮食而不是使之废置,又要在个体无法完成耕种时采取措施使之合作耕种,故曰“是明各治其田,而时有早迟,力又羸缩,故令彼此易工以相佐助;……是亦各治其田,唯有水旱之急则移易民力以相救也”[11]44。尽管土地使用权对于个体来说是一种自由权,但相对于国家整体的发展来说,它又必然地要服从于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因而要接受国家政治权力某种程度上的干预。正如美国学者罗伯特C·埃里克森所说,“一个国家为了繁荣,必须激励其人民合理利用土地,例如,种植最合适的庄稼、保持水土和修建相应的农田设施”[12]5。

“土地权利收益伦理”是指通过土地获取收益方式的正当性和地权收益分配的正当性问题。在王船山看来,人们耕种自己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私有土地而获得的收入,应该完全属于人们自己拥有,这是“天之制”,曰“人各治其田而自收之,此自有粒食以来,上通千古,下通万年,必不容以私意矫拂之者”[11]45-46。

根据此理论,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收益自然应当完全归农民所有。那么,历史上国家摊派给农民的税收又是根据什么制定的呢?船山认为,帝王管理国家主要是管理国家的人们,国家在定税收时,不应当根据人们占有的土地数量或质量,而应该根据“人口”数量,称之为“定民制”,“度人而不度田,劝农以均贫富之善术,利在久长而民皆自得,此之谓定民制也”[3]512。采取“定民制”的税收方式,其结果自然是多劳多得。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激发人们努力开垦土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可以控制土地被兼并的情况发生。因此,人们土地权利的收益分配应该遵循“多劳多得”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船山提出了“以民生为本”的收益分配原则,曰“取民之制,酌情度理,适用宜民”[3]745。尽管国家征税征的是人口税而非土地税,但是人们提供的税收毕竟来源于土地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合理确定税收比率呢?王船山给出了一个基本的原则遵循:不夺勤耕之获,不敛待命之粟。他说,“不夺其勤耕之获,道之中也;效其土物之贡,不敛其待命之粟,情之顺也;耕者无虐取之忧,不耕者无幸逃之利,义之正也”[3]745。

五、现代启示

我国农村当前实行集体所有制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产权模式。这种产权模式存在的问题是:土地产权边界不清,导致各种土地权益矛盾丛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成为各界日益关注的共同话题,各方提出的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思路非常多,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即私有论和公有论[13]46-50。公有论者主张维持农村土地产权公有制,认为这是保障农民利益、抑制土地兼并的基础;私有论者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认为让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是使农村土地进入自由市场、农村经济进入现代城市经济轨道的保障。两种理论主张各执一词,可它们在面对我国真实的复杂的经济现实时,都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即我国现有土地制度的形成,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学问题,同时还渗透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社会文化基因。因此,如果不能深入理解和解析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形成的文化基因以及历史特质,简单套用西方建立在健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经济学产权理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更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土地兼并的恶性后果。王船山对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伦理视域的考察及提出的许多新颖见解,或许可以为当前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某些新的思路和视角。尽管由于时代和阶级的限制,王船山的土地产权伦理思想难免带有狭隘的时代和阶级特性,但他在农村土地产权上的独特视角对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价值取向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王船山从土地的自然属性层面上,分析了土地资源的“共享性质”或“公有”的性质,批判了君主占有全国土地终极所有权的非正义性。根据王船山的理论,土地是比人先存在于自然界的资源,因此,它天生地不属于任何人私有,是一种自然存在物,不仅君主私有土地是没有理由的,而且任何形式的私有化土地都是没有根据的。因此,土地应该归生活在土地上的人们共同所有,故在土地终极所有权方面,必须坚持公有制不动摇。事实上,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不仅具有伦理合理性,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性质。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政府是全国人民利益的真实代表,中央政府能够代表全国人民掌握着全国土地的终极所有权,这既是国家主权的实现,亦是民族利益、农民利益的根本保障。因此,在农村土地改革中,应该要坚持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度不动摇。王船山还从历史经验主义角度提出“均天下”是土地权利分配中应当始终秉持的基本理念,认为这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他排斥任何形式的地权兼并现象或者兼并政策,主张使人们的土地权利数量保持在一个动态的相对均衡状态。而土地权利的相对均衡状态,只能在公有制的条件下才能具备实现的政治条件。

其次,根据王船山关于土地权利收益分配的伦理法则,农民耕种土地的全部收益应当归农民自主支配,这既符合自然法则,更符合伦理法则。任何一种符合正义原则的分配制度都需要符合这两大法则。因此,王船山关于土地权利收益的思想在当前社会仍然适用。而不同在于,在船山时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尚不够充分,城镇化也不显著,因而土地收益主要体现为农作物收益。但随着当今社会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土地不仅只有庄稼收益,还出现了土地权利转让或流转的收益。那么,在土地转让中农民是否有权利主宰自己的土地收益?又以何种层面的权利主体参与到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中来?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急需破解的难题。要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赋予农民作为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即当经济利益集团要占有和使用某块土地时,签订契约的主体应当是土地的使用者即农民,而非地方政府或者村社组织。只有这样,农村的土地转让或者流转才会在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进行,契约才是产权主体自我意志的真正体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平等契约关系才能建立。当前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经济建设实践中,农户的地权诉求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所谓农户的地权诉求是指追求地权的重新界定和利益的更大实现[14]51-59。为实现农户地权的最大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高效发展,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私有化是关键。这样就需要废除地方政府和各村社组织对农村土地实际占有的现状,实现占有权与使用权的统一,使农民真正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这里所谓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包括能真正表达自我意志的土地转让、流转而获得的完全收益权。在这个意义上,实现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化是理想的制度构想。

最后,王船山论证土地获得的几个正当性形式,对理解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权利的复杂现状有帮助。王船山提出的“祖业权”观念,可以说明自古以来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产权就是一种“复合型存在”。从尊重社会文化传统的视角出发,这种“复合型存在”的乡村土地权利观念具有一定的伦理正当性。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深刻影响下,中国农村土地改革问题不宜单一地借鉴西方关于产权的经济学解决范式(即认为只有明晰产权边界,才能提高资源利用率,因而极力主张明晰产权基础上的乡村土地私有化),还要关注中国农村产权的社会文化视角解释。因为在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除了财产权利关系之外,还蕴含着隐性的复杂的“人与人的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王船山的土地权利伦理思想是对中国传统社会地权观念和地权实践的一种直接的反映。我们要清楚地意识到,当国家在法律制度层面不断构建农民的土地产权观念、规范农民产权行为实践时,农村社会也以其独特的文化特色共同构筑着关于土地权利的“地方性共识”。例如,“世业相因”的“祖业权”就是典型代表,它们虽然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不一定合法,但在农民的共同意识中却具有至高的伦理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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