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麒达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江苏 苏州 215600)
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下一步制订留下空间。可见,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仍有完善空间。现如今,以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虽便利了信息收集及数据整合,但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更多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加大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视。例如为应对2020年疫情防控工作背景下的全民个人信息采集,以浙江为例,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进一步完善“健康码”管理服务机制的通知,明确强调要“做好法律评估、严防信息泄露”[1]。可见,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比以往更为严峻,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基于此,结合我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现状进行探讨,并对如何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传统行政法视域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为个人生活以及身份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和不被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此定性不仅对个人信息提供更好的保护方式,也是体现个人自治的重要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不仅具有人格性、私密性,也具有不同于传统个人信息的特征,如隐私载体的数字化及财产性特征。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现状不容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