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归属对未来“数字人权”社会的影响

2021-01-17 23:17郝志雯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2期
关键词:人权知识产权人工智能

摘要:法學学科与人工智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妇女工作权与法律、政策息息相关,自然法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受到科学学科人工机器人、人工新生物发展的强烈冲击。虚拟社群使命与担当意识随着虚拟人类的健全而发生转变。数字技术、云处理技术被添附到机械制造,形成了新的类生物表现属性。美丽的天然人可能不再是社会生活的核心,社会角色发生分化。天赋人权的概念需要被赋予新的意义。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人权

一.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归属

算法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企业,未来法治的各类类人机器人权利归结于算法的产生。AI影响着专利法的范式:自然人将AI系统用作工具,一般不排除自然人取得发明的资格(包括联合发明人)。如果该自然人对所要求的发明的概念有贡献,自然人的活动通常有资格作为对发明概念的贡献-不受在发明开发中使用智能人技术的影响。如果没有人类的干预,目前的人工智能既不能发明也不能创造,人类仍然是AI运作的一部分。与此同时,AI可能面临寻找现有技术困难,例如寻找与AI有关的代码与来源。因此应加强审核员培训,并为审核员提供识别和分析相关现有技术的额外资源。

知识产权一直应对着技术的变化和科学发展的挑战,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信息革命的悄然而至,创新必定会给公有领域带来福祉。与自然人相比,人工智能只是软件系统与硬件设施的功能性结合,并无真实存在的生命器官和独立意识,没有获得作为民事主体所需的独立意志,没有独立财产,故不具备承担民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能力。人工智能不仅不是“天赋人权”思想中的“人”,更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身体”,这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资格。“机器人格”并不存在,以致人工智能不具备获得财产权的理论基础。人工智能在生成作品的过程中并没有脱离人类的控制与支配,更多地只是被视为人类意识的延伸,难以在真正意义上获得创作主体资格。人工智能的输出结果往往无法被设计者所预知,具有高度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任何人都不能直接决定人工智能最终所生成的外在表达。人工智能能够很好地模拟人类显性智慧,但在创作所需的隐性智慧方面,一直无法企及。鉴于此,虽然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过程可以实现高度自动化,但人工智能并不受自身独立思想的指导,不具有生成作品的内在自主需求,更无法理解整个生成过程背后的含义。授予人工智能以著作权并不能提高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效率,不足以形成激励机制。在实践中,人工智能被应用于模仿人类智力活动,故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模仿人类智力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品,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智力成果。遵循以作品为中心的独创性客观判断标准,人工智能能够凭借深度学习与大数据技术生成新的知识产品,这些知识产品的内容与现有作品相比存在显著差异,能够让读者明显感知到新内容的产生,故人工智能生成物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自然人仍是唯一享有专利权的法定发明人,识别发明人的关键是确定发明,明确设计者对发明概念的责任,以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RtbF,以下简称rtbf)为例,当前在弱人工智能阶段,由于人类是创造人工智能背后逻辑过程的人,可以较便捷地了解人工智能世界中的“思想”是如何运作的。正因为对AI如何处理数据输入、存储和删除已有很强的科学认识,计算机科学家对人工智能决策基础的了解比神经科学家理解人类决策的基础要更好。更先进的技术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由AI产生的最新技术(现有技术)需要使用AI工具来搜索现有技术,评估新颖性和发明步骤。数据库是一种为“有效”提供数据而设计的智能化操作程序,是当前人工智能领域内最基础的一种机器学习。基于模式化编程的AI的记忆特征反证了AI运用背景下RtbF所保护的人格利益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成为一个具体的、具有类型化的人格利益,而只是某一种具有独立性的人格利益的组成部分。建立在仿生特征基础上,数字人权面临困境。

二.数字人权的法治基础

基于基因编辑和公共利益,如果人工智能人类拥有知识产权,包括软系统:手势、语言、视觉、声音及其智能艺术作品等。硬系统计算机程序,机械零件在内的所有部分和步骤将会糅合,AI的“思想”将取代人类:以家庭清洁机器人为例。虚拟的人,如果她或他有人权,它是否会进入物质社会,是否会成为一门学科还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果是,那么其法律地位的阶级性将会产生,民主概念将再次被颠覆。作为民事主体,AI不仅面临财产纠纷和亲缘关系的重塑。作为刑事主体,AI人身犯罪问题的定罪与量刑如何实施意义不明。

虽然AI统治世界的可能性歧低,但数字社会现面临的法治转型与自主性的法治道路,包容共享型法治的孕育生成需应对物理空间的法治困境与现实-虚拟”双重空间的法治转型。包容共享的法治原则与运行机制要求延伸原则:数字善治的法治理念,共建共享的制度安排,分布参与的治理机制,在国家治理上,智慧政务、智慧司法成为时代趋势。在网络空间治理上,多中心协同治理势在必行:网络空间自治失灵需要国家介入;政府的“老大哥”权力出现扩张。它不断延伸放大的网络监管权力,对网络空间自由产生了严重侵蚀,需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制约;代码就是网络空间中的法律。在平台治理上,注重分享和参与的生态化治理逐渐生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在融入,全球治理的协同框架势在必行。数字人权已经具备社会基础。

三.未来数字人权的发展趋势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主可以垄断别的地方的民主,民主与人权是开放、可辩论的共同建设领域。民主制度多样性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网络人格权的具象化,个人数据权、个人信息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也是数字人权的初探。在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框架下,存在政治权利、经济权利、集体人权三类人权。传统意义上,人权的样态即人权的存在形式。在经典人权理论中,人权包括道德人权、制度人权、实有人权三种样态,且这三种样态是逐次递进的关系。,“数字人权”的主体是个人,指向个人享有的人权,而不是一种集体人权;其义务主体是国家和互联网平台、商业公司等社会组织;其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防御型与合作型并存,即有时需要国家履行不作为的消极义务,有时需要国家履行积极的作为义务。因而在本质上“数字人权”不是人权。

理性、想象力、判断力、情感能力、交际能力,甚至包括政治活动能力在内的各种人性特征,承认人工智能的人权主体地位就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选择。拥有了自我意识、语言能力、学习能力、抽象能力以及推理能力的人工智能,实际上已经与人类主体出现了边界模糊。如果采用激进的方案定义“人性化”,则会使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主客二元关系发生混乱乃至颠倒。 我国宪法目前尚未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数字权利,也难以将数字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但人类的知识产权的发展,将会不断更新。

随着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深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必定离不开AI,“AI人权”依然是科学探索的话题,其民主性的研究仍会展开。

作者简介:郝志雯。1992,09,女,汉族。山西省晋中市,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刑事诉讼法,民族法。

猜你喜欢
人权知识产权人工智能
数字时代的人权何以重要:论作为价值系统的数字人权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动能
我国发表《2018年美国的人权纪录》《2018年美国侵犯人权事记》
2019年度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获奖单位名单
2019: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与就业
中国知识产权量质齐升
微软向人权高专办提供500万美元 利用新科技帮助实施推动人权项目
数读人工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