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的政府监管对策研究

2021-01-17 17:12周茜茜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2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双减

周茜茜

摘要:随着“双减”政策的出台,校外培训机构的政府监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如何保障校外培训机构对校内教育的有益补充作用,对校外培训机构实现良性监管,成为研究的热点。为探究新政策下校外培训机构的政府监管对策,结合实际分析,总结政府监管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与困境,进而从监管制度、监管职能、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几个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双减” 校外培训 政府监管

1.校外培训机构的政府监管分析

“双减”政策的出台,加快了政府对校外培训的监管机制转变,而且快速、全面的监管转变也加大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在新政策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何快速适应“双减”政策,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快、准、狠、全”的监管,是目前政府监管职能改革的重要问题。校外培训机构的类型众多,可归纳为集团式、滚动式、连锁式、小门店式四类,对于不同种类的培训机构,政府监管的方式、方法有所不同。从制度来看,主要有准入审批制度、证照双全制度、“一校一证”制度,监管内容一般包括安全、合法身份、培训内容、招生以及学校、教师参与培训的监管等。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监管的方式有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年度检查等几种。在“双减”政策背景下,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需要做出改变,而从现状中分析问题,是提出解决对策的有效途径。

2.校外培训机构的政府监管问题

(1)监管制度滞后

一是准入审批制度相对滞后,尤其是“双减”政策落地后,对应的准入审批制度尚未改革完善。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培训内容、不同培训方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准入审批是按照强制前置审批制度进行的,而且审批的要求存在“一刀切”的现象,这也给监管造成了困难。二是证照身份制度相对滞后,尤其是一些特长、艺术、体育等培训内容的机构,其在审批监管上存在工商、教育部门交叉、重复甚至“空白”的问题,导致无法做到“证照双全”。三是评价定级制度相对滞后,包括年检制度、委托第三方评估制度等,在实践实施中存在脱离现实的问题,进而使得校外培训机构的评级模糊,对消费无法起到有效作用。

(2)监管职能错位

“双减”制度实施后,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更加严格,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校外培训,对学科培训、作业培训等更加严格,对特长、艺术、体育等培训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但在监管工作中,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尚未调整完善,存在一定的错位现象。比如“谁审批谁监管”制度缺位,监管范围设定存在错位,监管职能划分部分错位。实际上,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多门联合监管,但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未形成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这导致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无法形成合力。

(3)监管内容粗略

目前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培训内容、合法身份、竞赛招生、学校或教师参与等,在实践中,监管内容存在明显的粗略问题。监管内容的制定比较粗略,导致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对于多个教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在监管实践工作中如何进行有效的准入行政审批和法人登记,比如对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设计超纲培训等,没有明确细化的设计。此外监管内容联动缺失,部门间的协同性不足,监管内容存在碎片化的问题。

3.加强政府监管的对策

(1)改革监管制度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必须“与时俱进”,符合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要健全准入审批制度,制定具体的、统一的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明确、细化审批内容,探索建立阶梯标准制度,适当调整强制前置审批,设立科学合理的缓冲期。要健全证照身份制度,划清审批范围,解决“一刀切”问题,明确审批单位与对应的培训内容和类型,比如艺术、体育等培训内容,直接工商部门登记,学科、职业等培训内容,则由教育部门审批等。结合校外培训机构实际,探索“一证多校”模式,建立灵活的证照制度。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评价定级监管,优化年检制度,优化政府评定,引入社会公众参与评价,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

(2)优化监管职能

一是要明确教育部门职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划分,并与各部门监管内容形成对应。比如按照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分类,分由教育部门与人社部门监管,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划分,则分由工商部门与民政部门监管。二是优化监管职能划分,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三是在不同部门间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协调联动、快速响应等机制,有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构建监管体系,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3)细化监管内容

一方面,结合最新政策与校外培训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监管内容制定,包括政府监管内容、学校监管内容、社会监管内容。政府监管内容应包括确保证照齐全、依法登记审批、明确培训安排、依法诚信办学、规范收退费等;学校应严格监管“课上不讲课下讲”的现象,严格监管教师参加校外培训的问题,以及有偿补课等;此外家庭、社会、媒体等也应积极参与到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中来。另一方面要推动监管协调联动,在政府、社会、家庭、校外培训机构之间建立联动机制,成立监管协调机构,做到综合施策,提升监管效果。

(4)创新监管方式

一是要创新日常的监管方式,推定“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并规定“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要更新检查载体,建议建立电子监控检查系统,做到多方位、多角度、实时监测校外培训机构;二是要创新专项治理模式,做好校内课后服务,依规开展校外培训专项治理活动。三是引导行业协会自律,由协会牵头建立校外培训教师资格标准,开展培训质量认证,进行自我监督。四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问责考核,建立容错机制。

参考文獻:

[1]孙百军.坚持政府主导 强化过程管理 切实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J].重庆与世界.2018.18.

[2]张墨涵.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理论探讨与政策走向[J].教育科学研究.2019.8.

[3]李苹,李赐平,肖琴.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政策实施的挑战与策略——基于S省N市的调查研究[J].现代中小学教育.2020.3.

[4]夏轶群、贾晓华、张艳萍."减负"背景下中小学校外培训市场主体行为策略博弈分析[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10.

猜你喜欢
政府监管双减
“双减”重构义务教育格局
“双减”出台,校外培训面临巨震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一行到莒县开展“双减”工作专项调研活动
持续推动“双减”,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
苹果园实现化肥农药“双减”的路径选择
关于网约车法律规制的思考
公共服务外包该“放”什么,“管”什么
广州市小产权房的现状与出路研究
环保投入、政府监管与大气污染防治
政府在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