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旅行社税负的影响

2021-01-19 09:25:28李小玉
北方经贸 2021年2期
关键词:旅行社旅游

李小玉

(喀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喀什844099)

一、引言

自2016 年5 月1 号开始,“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展到房地产、金融、建筑、生活性服务等行业,以此推进我国全面“营改增”的步伐,旅游业中的旅行社隶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系“营改增”的范畴之内,伴随随着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形势的持续向好,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更加注重“旅游”在内的精神生活,随之而来的旅游支出在人民生活中的占比也不断提高。同时旅游业因其业务涉及范围广,因此其在调整产业、拉动内需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关税制改革也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中的重要支柱,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营改增”的改革进程中,旅行社所遇到的困难也是我们要正视的问题。

二、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对旅行社的定量研究

由于“营改增”后,旅行社规模不同,就造就了不同的纳税人主体,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真正的税负也就可能不同。因此,现分别以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角度展开分析。企业的营业收入设为a(含税),假设已经扣除了可扣减成本,代收待付款占营业收入比为b,营业成本设为c,设进项税额为d。文中5%为营业税税率,6%为增值税税率,3%为增值税征收率。

内容 营改增前 营改增后营业收入aa/(1+6%)代收代付款abab/(1+6%)营业成本 c c应交营业税 (a-ab)*5% 0应交增值税0(a-ab)/(1+6%)*6%-d

若要使营业税与增值税相等,则(a-ab)*5%=(a-ab)/(1+6%)*6%-d,进一步得出 d/a=0.0066(1-b),若要使税改之后,负税减少,则(a-ab)*5%>(a-ab)/(1+6%)*6%-d,则 d/a>0.0066(1-b),反之d/a<0.0066(1-b)。

鉴于以上,现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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