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现象的视野
——文化遗产的现象性本质及其研究主旨

2021-01-20 07:02徐桐XuTong
建筑遗产 2020年3期
关键词:人类学族群遗产

徐桐 Xu Tong

1 引言

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偏重实践,且依靠多学科研究支撑的领域,明确其研究对象本质与认知维度属于根本性问题。

正如英国人文地理学家R.J.约翰斯顿(Ronald John Johnston)对其研究领域性质阐释时强调的,“在科学群体中,各学科都几乎无一例外地由其主题来界定,由它们研究什么而不是怎样研究来界定[1]”。日本历史地理学家菊地利夫也表达了类似观点,指出“历史地理学的本质理论是回答何为地理空间这一问题的理论[2]28”。由此,对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需要厘清的首要问题就是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本质理论,也即回答何为文化遗产。

在中国的保护体系下,文化遗产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年)所列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构成的物质遗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年)所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研究和实践中,上述三者既有整体保护的趋势,同时在管理体系中又分属不同部门。本文讨论的文化遗产范畴为不可移动文物,或称文物古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不可移动文物指“(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根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中的附属文物;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类型的遗产也属于文物古迹的范畴[4]”。根据《世界遗产公约》(1972),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类①《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并通过《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单列具有特定保护意义和需求的遗产类别:文化景观、城镇、运河与文化线路。类似以类型学认知作为保护范畴的方法适合文化遗产偏重实践的特点,被很多国家采用。邻国日本建立有多层次的遗产保护体系:二战后,日本综合吸纳文化财保护“战前三法”②“战前三法”指1897 年《古社寺保护法》、1919 年《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 年《国宝保存法》。的保护实践,于1950 年通过了《文化财保护法》,将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统一在此法下进行保护,并在此后历次修法中陆续加入了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和文化景观等类别;进入21 世纪,又陆续通过了《景观法》(2004 年)、《历史风致法》(2008 年);2015 年,实施了称为“日本遗产”(Japan Heritage)的项目,作为国内法规实践的补充。至此,日本遗产保护视野自可移动文物、与土地相关的物质遗产、古社古寺、古都古城、历史街区,扩展至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国土景观保存、历史风土保护,但仍未完全摆脱围绕保护实践进行的遗产类型学认知之窠臼。

综上,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所框定的“何为文化遗产”的实践框架均侧重于按照遗产类别开展研究。虽然国内文物保护体系和世界遗产公约体系附加了文化遗产须具备“历史、艺术、科学”(以及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等)等价值认知前提条件,但仍未能清晰揭示不同类型文化遗产的本质共性。

2 文化遗产保护主旨的演进

与单纯的自然或社会科学学科不同,文化遗产保护本身偏重实践,前述保护对象也非一成不变,典型的例证是20 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多样性、文化与自然关系思辨带来的,原为文化地理学概念的“文化景观”作为特定类型列入世界遗产,以及中国、日本等国家的遗产保护体系。由此可知,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变化同认知思潮、研究主旨密切相关。是故,复盘文化遗产保护主旨的演进变化,有助于厘清文化遗产保护的共性本质。

2.1 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性、建筑性主旨

古代中国、古希腊等时期偶见朴素的遗产保护行动,但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的兴起仍需溯源至18 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带来的“民族国家”理念的普及,及由此而来的各民族对自身历史的重视。建筑保护史学家尤嘎 · 尤基莱托将遗产保护运动的源起归因于启蒙运动带来的现代历史观,在其著作《建筑保护史》中指出“(启蒙运动导致)抽象信念和神的价值受到辩驳,历史开始被诠释为一种集体的社会经验”,“历史性这一新概念引发人们将艺术品和历史建筑看作独一无二的,他们体现了特定文化并反映了国家身份和特性,因此值得保护”[5]。民族国家历史见证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神圣使命,并见诸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早期遗产保护法规和实践宗旨的阐释①宣统元年(1909),清廷民政部在上奏请旨颁行《保存古迹推广办法》时写到:“数千年之遗迹,反不如泰西之多”,将“不惟于古代之精神不能浃洽,而于国体之观瞻,实多违碍。”(《大清新法令(1901-1911),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 年点校本第186 页)《河南保存古物暂行规程》(1913 年)第一条即云保存古物以阐扬国光、振兴古学、诱起美感为宗旨。民国爱国外交家顾维钧在《中华博物院组织缘起》一文中指出:“凡一民族存立于世界,必有其独立之历史,而能维持其独立历史,不为他族所同化或淘汰者,必有一种诚确精当、颠扑不破之精神灌注之,方能永持而[不]敝。此精神者,大而礼俗政教,小而一器一物,莫不可见。”(分别转引自李晓东《民国文物法规史评》,文物出版社2013 年版第17 页、76 页),为遗产保护打上“历史性”见证价值的首个标签,影响至今。

在建立现代保护体系前,早期遗产保护的理念反映在欧洲文物建筑的现代修复运动代表人物的实践中。无论是受历史主义影响形成的、以法国厄杰纳 · 维奥莱-勒- 迪克(Eugène Viollet-le-Duc,1814 -1879)为代表的“风格式修复”,抑或英国约翰 · 拉斯金(John Ruskin,1819 -1900)以其“反修复”的决绝态度代表的“历史性修复”,均为现代文化遗产保护基本理论打上了鲜明的“建筑性”烙印,其形成过程交织着文物建筑修复原则的争辩,影响了国际遗产保护的早期实践。

上述遗产保护的历史性、建筑性烙印在后续国际一系列文献中得以延续。1883年意大利建筑史和艺术史学家卡米洛 · 博伊托(Camillo Boito,1836-1914)融合“风格式修复”和“历史性修复”两种思想,起草了罗马《修复宪章》(Roma-CARTA DEL RESTAURO),在第三届意大利工程师和建筑师大会上通过。宪章强调要求修复部分在形式和材料上应当与原物有所区别,以免误导参观者,即后来修复所说的“可识别”原则[6]。1931 年意大利建筑师古斯塔沃 · 乔瓦诺尼(Gustavo Giovannoni,1873 -1947)负责起草《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以下简称《雅典宪章》),通过于第一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雅典宪章》延续了1883 年罗马《修复宪章》的思想,其核心仍是文物古迹,特别是建筑古迹的修复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雅典宪章》已经将遗产认知的视野扩展至全人类共同文化承载的角度,在其条款中指出,“保护具有艺术和考古价值的人类资产,是一个值得所有作为文明载体的国家应该关注的问题[7]”。

1964 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②1965 年改组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基于现代主义背景下工业化、城市化对历史古迹的大范围破坏,特别是二战后出现的文物建筑修复重建中对保护与修复的思辨,使早期保存与修复的争议的天平向“保存”倾斜。《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通常简称《威尼斯宪章》)的起草人意大利遗产保护专家皮耶罗 · 加佐拉(Piero Gazzola,1908-1979)与建筑史学家罗伯托 · 潘(Roberto Pane,1897-1987)采纳了意大利文物保护修复理论家切萨雷 · 布兰迪(Cesare Brandi,1906-1988)“保存胜于修复”的理念,修正了1931 年《雅典宪章》对古迹修复的偏重,将保存置于和修复同等、甚至更加重要的位置。

《威尼斯宪章》最基本的精神是基于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进行相关历史信息保护的思想,要求历史信息的保护是真实和完整的[8];并且基于20 世纪60 年代对遗产类型(单个建筑、城市或乡村环境、艺术品)③《威尼斯宪章》定义第一条。和遗产真实性要素(设计、材料、工艺与环境)的认识④详见Jukka Jokilehto 在2014 年《奈良真实性文件》20 周年纪念国际会议上的宣读论文:Considerations on the Impact of Nara。,确定了对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时“最小干预”“可识别”“与环境统一”等普遍性原则。这些基本精神与原则至今仍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基本参考,也深刻影响了随后于1972 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现代文化遗产保护过于强大的历史性、建筑性保护主旨,是20 世纪90 年代国际遗产保护界对遗产保护对象、主旨进行反思与转向的内因。1994 年世界遗产代表名单“全球战略”和专题研究专家会议意识到,“1972年,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建筑遗迹中,并局限于建筑遗迹中[9]3”。总体而言,文化遗产的建筑性、历史性一直是早期国际遗产保护与研究的核心主旨;直至当今,也仍是国际遗产保护与研究的重要主旨。

2.2 当代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性主旨

在1964 年《威尼斯宪章》确立的当代保护思想的基础上,1968 年关于保护文化财产、古迹与遗址的国际性原则及科学,技术与法律标准的专家协调会(Meeting of Experts to Co-ordinate, with a View to Their International Adoption, Principles and Scientific, Technical and Legal Criteria Applicable to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Monuments and Sites, Paris,1968 年02 月26 日-03 月02 日,巴黎)的工作文件明确了“人造遗址(manmade site)的定义,所有类别的人造遗址都可以被指定‘历史地点(historical localities)’,因为它们是各种文明的历史记录。无论它们本身多么平常。赢得了文化重要性的人造遗址应该被保护,不是因为文物的存在,而是因为社会赋予它们的重要性”①原文为:Man-made sites, of all kinds, can be designated as ‘historical localities’, for they are, in ef fect, historical records of various civilizations. However modest they may be in themselves, man-made sites which have acquired cultural importance should be protected, not because of the presence of monuments, but because of the importance which the community attaches to them.[10],成为1972 年《世界遗产公约》对文化遗产定义中认定遗址类遗产人类学价值的源头。

20 世纪中期的人本主义转向影响了部分国家对遗产文化内涵的探究,结合各国保护实践,日本1950 年将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纳入《文化财保护法》;20 世纪70年代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的《巴拉宪章》抛开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说法,提出了“文化重要性”(Cultural Significance)的遗产认知视角。1971 年教科文组织在《保护具有普遍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的公约》草案中提出了“具有普遍价值的文化财产”的标准包括:“特殊的美学或者自然影响;一个消失的文明的独特的证据;代表一个特殊时代、一个历史的过去、一个人类的不可代替的杰作”——将历史性与文化性叠加,形成对特定文化的见证作用。[11]

以20 世纪90 年代冷战结束、21 世纪全球化浪潮为契机,伴随着上述世界范围内信息、文化交流的频繁,以及世界各地文化的再发现,尤其是各国、各民族自身文化话语权的觉醒,学者对世界文化遗产的认识也部分地开始从只关注载体,转移到从文化的角度进行反思,世界范围内各民族文化的价值在全人类文化中的重要性得以被重新认知或发现。在经济和生活日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发现一种立体的、鲜活的文化成为更多学者的共识。

这样的思潮同样反映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当中。

以20 世纪80-90 年代间对世界遗产名单代表性的反思与研究为标志,国际社会对世界遗产类型、研究方法及价值开始重新审视,特别是选择从人类学角度审视遗产承载文化的作用。

1994 年,针对世界遗产名单不平衡性召开的“世界遗产代表名单‘全球战略’和专题研究专家会议”(Expert Meeting on the “Global strategy” and thematic studies for a representative World Heritage List (1994),教科文组织总部,1994 年6 月20 日-22 日)进一步明确“世界遗产名录(文化遗址和混合遗址)的现状不符合《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款第1 条)中规定的遗产的原始概念。世界遗产名单的现状存在着地理、时间和精神上的不平衡。由于《世界遗产名录》仍然强调建筑遗迹,因此对文化遗产的看法很狭隘,未能反映出活的文化、人种学和考古景观,以及许多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广泛人类活动领域”。

会议报告总结了《世界遗产名录》上6 条代表性失衡,用最长段落描述了其中遗产的文化性代表不足的问题:

“活”的文化(living cultures),尤其是“传统”文化(“traditional” ones)相关遗产,其深度、丰富性、复杂性以及与环境的多样性关系,在名录上所占比例很低。即使是传统的定居点,也只是由于其“建筑”价值内涵而被列入名录,没有考虑到其经济、社会、象征和哲学维度,也没有考虑到它们与自然环境在多样性方面的持续互动。(《世界遗产名录》中)人类社会文化遗产代表性的贫乏,也是由于文化和自然属性之间的过度简单划分,而这种划分没有考虑到在大多数人类社会中,由人类创造、或人们生活于其中产生的事件并由此诞生的景观,均是对其社群生活的一种表达。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具有同等的文化意义(equally culturally meaningful)。[9]3-4

报告还特别指出了在解决《世界遗产名录》不平衡问题上具有很高潜力的空白领域,且强调这些领域应在广泛的人类学背景中加以考虑[9]3。这些领域主要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人类与土地的共存关系,包括民族迁徙(游牧与移民)、居住方式、生存方式、技术进步;第二类是社会中的人类,包括人的相互作用、文化共存、精神和创造性表达。同年,国际遗产保护专家雷蒙德 · 勒迈尔(Raymond Lemaire)和赫布 · 斯托韦尔(Herb Stovel)主笔起草了《奈良真实性文件》,用以回应文化多样性和遗产多样性背景下的文化遗产真实性思辨, 为遗产信息的真实性增加了社区属性、文脉属性的多样性认知视野。

由此,以1994 年世界遗产全球战略会议、1994 年《奈良真实性文件》、文化景观列入《世界遗产操作指南》等会议及文件为标志,文化相对主义、地域文化价值发现等影响了国际遗产保护领域对遗产地具体社群、物质和非物质元素共同承载的地域多元文化性保护,是为“文化性保护”(图1)。

图1 国际遗产保护从历史见证到文化性保护的发展简表(图片来源:徐桐《迈向文化性保护》,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 年版第2 页)

2000 年以来,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出现多元化现象。在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专家进入遗产保护领域之后,原有文化遗产价值认知出现了精英化(formal)和平民化(vernacular)的思辨与讨论,将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扩展到对地方文化、具体群体的情感价值研究上来。

3 文化性转向视野下遗产存在的时空属性

尽管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知在不断丰富,但上述文化遗产的历史性、建筑性主旨仍影响着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遗产保护实践。鲜明地反映出遗产保护运动早期文物建筑修复实践、民族国家过度强调遗产见证价值等对文化遗产价值认知留下的烙印。在历史性、建筑性保护视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威尼斯宪章》为基石的世界遗产体系,虽将视野扩展至文化遗产对全人类的“突出普遍价值”,但在20 世纪90 年代以前,保护实践中追求“普世性价值”(universal value)①普世性(universal)意为适用于所有的、通用的;普世价值(universal value)泛指那些不分领域,超越宗教、国家、民族,出于人类的良知与理性之价值观念。掩盖了文化遗产的地方性“特殊文化”意义,未能真实反映文化遗产的本质。

文化遗产保护主旨自历史性、建筑性转向文化性,反映了文化相对主义重新成为世界不同文化共存关系的新准则。国际范围内新的文化认知视野推动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体系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 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 年)的订立,成为《世界遗产公约》的重要补充。新的文化认知视野同样推动了国际遗产保护研究范式的转换,20 世纪90 年代后国际遗产保护界向遗产“文化性”主旨的转向,特别是突出强调的“人类学视野下,人类与土地共存、人类文化的表达”,将文化遗产承载的具体时空中的地方文化置于更加突出重要的地位,并将此阶段后的文化遗产“普世价值”推进至世界多样性文化“美美与共”、互相认同的视野之中。以人类学、地理学等学科视野研究文化遗产承载的地方性文化、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成为遗产研究的新主题。

图2 经过具体族群的滤镜作用后建构的具体时空的文化属性示意图(图片来源:徐桐绘制)

新主题下的遗产认知首先需要重新梳理其存在的最基本维度,文化遗产存在的空间占据和时间存续。借鉴文化地理学研究范式,应当更加明确文化遗产存续的时间是具体时间,是有文化性、空间性的时间;所占据的空间是具体空间,是有文化性、时间性的空间。具有文化属性的具体时空完成了从抽象时间、空间向“具有记忆的地方”的转换,地方中的具体族群建构了地方文化(场所精神)。

3.1 遗产存在时空的文化属性

通常,对一处文化遗产的档案记录,需要明确其具体空间位置。在中国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体系下,需要有该保护单位的经纬度坐标及其在行政区划中的位置(通常需要具体至村镇一级);其次,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中,其历史年代的判定尤为重要,这一点植根于遗产的历史性保护传统。以文物建筑为例,准确进行断代成为对其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评判的基本依据之一。作为记录,文化遗产断代通常包括公元纪年和历史时期纪年两部分。

上述空间信息和历史信息的记录代表了遗产认知的两个基本时空概念。在时间上,公元纪年是无差别的,是不包含任何空间概念的抽象时间;历史时期纪年代表已经进入文明体系后的、有具体空间范围的具体族群的历史时间,是为具体时间。在空间上,文化遗产的经纬度坐标代表抽象空间,行政位置代表由文化的社会系统所标定的空间,是为具体空间。

在文化人类学早期,以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为代表试图将人类文明演进纳入具有共性的历程之中,是为文化进化论;20 世纪,以博厄斯(Franz Boas)为代表的文化具体论(亦称文化史学派)强调各族群的文化特性需要回归其本身历史演进过程之中方能被理解。作为文化现象,文化遗产的塑造、呈现时间及空间也应是其所属文化族群所认知的时间和空间,即具体时间、具体空间(图2)。

对于文化遗产而言,融入了遗产创建、保有族群文化认知的具体时间、具体空间的重要性,远远大于抽象时空。

3.2 文化遗产存在的具体时间

对于时间,虽然世界上不同族群均形成了与自然现象关联的、抽象时间意义上的一天、一年的概念,但具体时间概念通常与族群各自文化演进的历史相关,特别是宏观历史时期的概念通常与同族群的空间认同概念相关。在中华文明中,同空间概念结合,接受了中原王朝统治的古代主体族群,形成了夏商周、秦汉、隋唐、宋元、明清这样宏观上的历史时期,各朝代年号更迭的中观历史时代和年月日这样的微观历史时间纪年,这是为何在古建筑脊檩下通常出现“朝代+年号+年月日”组合的历史记录的原因。

以山西陵川县石掌玉皇庙正殿脊檩修缮题记为例:“此庙创建由来久矣。纪自大金国,地分河东潞南泽州陵川县石掌村,于太和(应为泰和)六年岁次丙寅仲夏,拆庙重修。工方始,被南兵侵界,人民搬运器甲粮草,因此不得修理。至泰和七年五月内,工方完毕。……”对于当时建造石掌玉皇庙的村民、乡绅而言,建庙的具体时间是金朝的“泰和”年间,且称“泰和六年”(南宋开禧二年)开始的“开禧北伐”为“南兵侵界”,充分体现了具体时间的文化属性。

此外,具体时间还因文化族群的认知而具有空间属性,族群标定文化性时间长度的标尺并非年月,而是以空间中发生的事件进行记忆。特别是对于与主体文明隔绝的少数族裔,族群及其文化存在的时空具有明显的互融性,其宏观上的族群具体时间带有非常明显的空间性特征。

图3 约公元前750 年-公元前500 年间绘制的古巴比伦泥板地图(图片来源:徐桐摄于大英博物馆)

图4 据绘制于约公元前750 年-公元前500 年间的古巴比伦泥板地图重绘图(图片来源:杰瑞 · 布罗顿《伟大的世界地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9 年版第22 页)

图5 朝鲜半岛上绘制于中国明代(1368-1644)的以中国为中心的朝鲜视角世界地图《天下图》(图片来源:美国国会图书馆,https://www.wdl.org/zh/item/4460/view/1/1/)

图6 朝鲜半岛19 世纪复刻上色的《天下图》(图片来源: 美国国会图书馆,https://www.wdl.org/zh/item/2686/)

以瑶族为例,融入了空间概念的本族群演进历史是其认知的族群具体时间。具有相关联族群起源的苗、瑶两族,自古代东方九黎一路南迁,经秦汉时期长沙、武陵或五溪为中心的武陵蛮、五溪蛮,至唐宋进入广东、广西、贵州,至明末清初方形成今天的两个民族。瑶族对于族群的具体时间认知便与上述迁徙历史密切相关,在其民间流传的大量以史实传说形式记载瑶族先祖迁徙文化的汉文文献资料,如《过山榜》《评皇(王)券牒》等中有明确记载。现存湖南省民族研究所(原存湖南省江华竹市公社)的《评皇券牒》云:“券牒一道……右给付王猺(瑶)子孙,后日永远执照。管山荣身,原(然)后肇庆山移住原南(北)地二京山。又至浙江山、又至江西山、又至福建山、又至湖南山、又至广湖山、又至广东山、又至广西山、又至山西山、又至陕西山、又至四川山、又至云南山、又至贵州山、又至交趾山。”[12]此段文字显示瑶族在记述本民族历史的具体时间中,以空间进行了有效标定。

3.3 文化遗产存在的具体空间

对于空间而言,抽象空间是不包含文化意义、没有时间性的,与各种现象无关联性存在着的抽象概念,最典型的是牛顿物理学中的抽象空间,描述文化遗产空间位置的地理坐标系统也属于此类抽象空间概念,其以抽象概念描述与文化无关的地球表面抽象的空间位置。然而,正如我们说世界上已经不存在人类绝对未曾涉足的自然空间一样,能够被人类认知的空间原则上均是有文化映射的具体空间,其空间的文化属性可以根据人类学家莱斯利 · 怀特(Leslie White)的文化三大子系统学说[13]划分为:空间在族群意识形态认知中产生映射形成的意识形态性空间、在族群社会组织中产生映射形成的社会性空间、与族群衣、食、住、行等生产和生活活动相关并产生映射形成的技术性空间。

具有文化属性的具体空间意味着,即使是同样位置和大小的抽象空间,其空间认知对于不同群体也具有不同意义。例如,公元前750年-公元前500年古巴比伦人绘制的泥板世界地图将世界描绘为圆形,世界中心是幼发拉底河流经的巴比伦及其周边陆地,包围着这片陆地的是海洋,在其外的三角形是“见不到太阳”的未知危险之地(图3,图4)[14]。同样是对世界的认知,自中国明代(1368-1644)至19世纪末,朝鲜半岛上流行一系列名为《天下全图》的世界地图,其基本版本雷同,图中位于世界中心的是由四岳围绕的中国(有的版本为中原地区),地图中除了朝鲜、日本等实际存在的国家,也有受《山海经》影响而描述的四极之地及海上仙岛。显示出这一时期朝鲜半岛在中国文化影响下,对世界的具体空间认知模型保持着连贯性(图5,图6)。具体空间因文化认知群体存在而具有时间性。

4 具体时空中文化遗产的现象性本质

在地理学建构的具体时空之中,文化遗产的物质性载体承载的具体族群地方文化的意义之网、象征之林已呼之欲出。文化遗产承载的地方文化解析应毫无疑问地采纳已经成为研究范式的文化人类学历史学派、结构主义学派的研究视野,即溯及地方族群历史,以结构主义视野解释族群保有遗产的文化意义。

地理学、人类学研究新范式建构起的文化遗产认知直指其本质:文化现象。

按照莱斯利 · 怀特的观点,文化可以分为技术子系统、社会子系统和意识形态子系统:

技术子系统(technological subsystem)由实物组成,人们借助技术才能生活。这样的实物有工具和其他器械,使我们能够解决衣、食、住、防卫、交通和娱乐等方面的问题。一种文化的社会子系统(sociological subsystem)是人们所期待和接受的人际关系格局的总和,在经济、政治、军事、宗教、亲缘关系和其他关系中都可见这种人际关系的存在。意识形态子系统(ideological subsystem)由一种文化的思想、信仰、知识,以及用讲话或其他交流形式表达这些方面的方式所组成。[13]

这三个子系统,也有学者凝练为人与自然的关系(称为物质文化)、人与社会的关系(制度文化)、人与自身的关系(精神文化)。其中,意识形态子系统是文化的内在核心,决定了社会子系统、技术子系统等文化的外在表现。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创造并留存的印记,无论是史前遗址,古代建筑、城镇、梯田、葡萄园,还是近现代工业景观,抛开其功能类型的区别,可发现其文化内涵上或与精神信仰、审美情感相关,或与社会制度、政治军事交流相关,抑或更多地同创造此遗产的族群的物质生产和生活需求相关,也即文化遗产是其具体创造群体保有文化在具体时间、具体空间上的呈现,是为一种文化现象(图7)①胡潇《文化现象学》:“在人类活动及其创造的一切事物之中,文化无所不至地渗透了各个领域。而这些具体的领域,或则直接构成文化现象,或则间接地表征了一定的文化。”详见湖南出版社1991 年版第1 页。。

由此,借鉴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论述中,为研究纷繁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现象而对商品的本质——“价值”的描述:“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笔者将文化遗产领域研究对象的本质定义为生活在具体空间、具体时间内的具体人类群体,经由精神性、社会性及技术性认知与实践活动,最终创造并留存的文化现象(图8)。换言之,具体时空中的多元物质、非物质遗产要素是此具体场所中族群文化的外在呈现,共同编织了给予生活或曾经生活在此场所的族群以文化重要性的意义之网。

5 文化现象的研究主旨

具有文化属性的具体时空中的文化现象,其研究主旨为对文化现象的综合性解释。此外,以时间、空间视角进一步拆分文化现象的研究主旨,可以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于时间视角,以区域史视野对文化现象类型学分野体系的演进脉络建构,其方法论为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抽象性规律分析方法;第二类是基于空间视角,以景观志视野对地方文化的解析,其方法论为人本主义、结构主义的综合性解释学方法(图9)。

5.1 时间性视角(区域史)

文化现象存在的具体时间是具有文化性、空间性的时间。

作为文化现象的特殊门类,文化遗产凝结其价值需要在时间长河中不断淘炼,从这一视角看,文化遗产的历史性视角并不会因其文化现象本质的揭示而消减;正相反,明确了文化遗产诞生并演进于具体时空之中,会有助于厘清其标定具体族群文化发展的“里程”的作用。

图7 文化遗产认知维度的发展(图片来源:徐桐绘制)

图8 作为文化现象的文化遗产认知维度(图片来源:同图7 )

图9 文化现象的研究主旨(图片来源:同图7 )

以时间性视角分析文化遗产,符合传统遗产认知的史学分类,包括建筑史、城市史、工业史、农业史、水利史、军事史、宗教史、民族史等专门史类别,可将文化遗产根据类别标定进有关的历史学叙事之中。

转换在具体时空之中,由于具体时间的文化性、空间性属性,作为文化现象的文化遗产不仅被视作抽象时间河、空间树中的标志物,也同时承载了具体族群文化的意识形态、社会、技术子系统信息。而以时间性视角分析文化现象,应当在具有共性的文化区内(地理学概念中的区域)进行,即文化遗产的历史性研究应当是建立此文化现象的文化特征(culture trait)①文化特征或文化特性(culture trait),指理解、分析、解释文化的有意义的分割,用以做文化分布、文化史研究;多数文化特征构成的整体为文化丛(culture complex);大量共性文化丛分布的区域是文化区,指文化分布相似,并有别于其他地区的区域,是对现在(或过去特定时间)的空间性分类。所存在的具体空间之内的时间认知脉络,形成“区域建筑史、区域城市史、区域工业史、区域农业史、区域水利史、区域民族史”的研究视角。

脱离文化属性、区域属性的文化遗产史学研究将会陷入早期文化进化论的误区,出现类似广被质疑的“弗莱彻建筑史学之树”的研究结论(图10),抑或类似“世界最早的木构建筑”的文化、时空架空性价值评述。

5.2 空间性视角(景观志)

文化现象存在的具体空间是具有文化性、时间性的空间。

对于融入了文化性和时间性的空间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是历史地理学中的景观学派。其将地理景观演变作为历史地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代表性人物包括英国地理学家达比(Sir Henry Clif ford Darby,1909-1992),著有《1800 年以前的英国历史地理》等;霍斯金斯(William George Hoskins,1908 - 1992),著有《英格兰景观的形成》;日本的和辻哲郎(1889-1960),1935 年出版著作《风土》。文化地理中以美国伯克利文化景观学派创始人卡尔 · 索尔(Carl Ortwin Sauer,1889 -1975)为代表,研究文化作为驱动力,以发生学的方法研究文化景观呈现的特征(图11)。上述历史地理学和文化地理学中对区域景观的研究有相似之处,均是将具体空间中的地表特征作为研究对象:历史地理学通过研究区域景观还原区域文化;文化地理学通过研究文化景观,以发生学视角研究以文化作为驱动力的地表现象呈现的过程及现象间关系。在这两种研究视角中,作为研究对象存在的具体空间,均具有文化性和时间性。

中国传统上有“国有史、方有志、人有传”的史学传统,其中方志编撰虽偏重具体空间中社会要素的记录,但地理志和舆图均为朴素的具体空间下经文化映射后反映的主观认知世界(图12)。

图11 卡尔 · 索尔提出的文化景观发生学过程(图片来源:约翰斯顿主编《人文地理学词典》,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34 页)

图12 明嘉靖《龙溪县志》载龙溪县舆图(图片来源:《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65年影印本第12 页)

由此可知,在具体时空中,以空间性视角研究文化现象,其目标是理解并阐释此文化现象构成的区域景观志。以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火山湖、地表径流、稻作梯田和承载自然崇拜的水神庙”构成的区域农业景观志为例,2012 年其以“巴厘文化景观:展现幸福三要素的苏巴克灌溉系统”为名,以标准(ii)(iii)(v)(vi)列入世界遗产。梯田以独特的火山湖及地表径流、地底涌泉作为自然媒介,经生活在其中的住民文化改造,形成文化技术体系上呈现的“稻作梯田和水渠、水坝”;意识形态上接受印度教基本教义,并结合地方生产生活映射构建起印度教水神庙系统;在文化的社会子系统上采用了以水务管理为中心的社会组织分工,整体构成了被称为苏巴克(Subak)的古老灌溉系统(图13-图15)。这一系统自9 世纪成形以来,经过几个世纪的完善,完成了巴厘岛农业景观志的塑造定型。苏巴克景观体现了生活在巴厘岛居民在印度教文化影响下将精神王国、人类世界和自然领域这“幸福三要素”(Tri Hita Karana)有机融合的哲学概念;在这一系统中,印度教水神庙既是族群文化信仰的中心,也是自然水系统、人工水系统的协作管理系统的中枢;水神庙祭祀传统直接与灌溉系统相关,将印度教信仰与社区生产生活结合形成景观志的文化核心。

5.3 文化现象的综合性解释

作为文化现象,文化遗产并非由单一要素构成,而是一个多要素共同塑造、从而呈现的综合系统。以一座存在于某具体空间和时间的古建筑为例,虽然建筑史研究中通常将其作为建筑史学发展坐标的重要标记,但是如果换作文化现象的研究视角,就会发现其由多种要素共同塑造成型,包括建造该建筑的具体时空中的技术系统,组织建设和使用该建筑的族群社会系统,以及建筑选址与环境要素连接关系、建筑本身布局、建筑装饰等族群意识形态系统的象征意义等。这一综合系统决定了该建筑在当时当地、由当地族群建造并呈现为特定样式。推而广之,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文物等在内的文化遗产均呈现出文化现象的特征。

现象学认为,观察和具体化表现从来不是科学通常设想的那种简单活动;且现象学反对将主体(观察者)和客体(被观察者)分离的任何假定[15]。借鉴现象学上述研究旨趣,作为文化现象的文化遗产的研究应当属于具体性科学,而非抽象性科学。德国地理学家班斯将各门类科学进行了三个角度的递变排列:“其一是由自然科学的规律探索性向文化科学的特征描述性递变;其二是由抽象科学向具体科学递变;其三是在方法论上由分析性向综合性递变。”(图16)[2]39

作为文化现象,文化遗产的研究具有鲜明的人文学科特性,对其进行研究不应单纯追求自然科学的规律性,对其基本认知应当更多借鉴社会科学中对事物的综合性描述。

20 世纪中期以来,社会科学以更多人文主义视角进行研究。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格尔茨(Clifford Geertz)在其著作《文化的解释》一书中指明“对文化的分析不是一种寻求规律的实验科学,而是一种探求意义的解释科学[16]”。作为文化现象,文化遗产的研究主旨也应当是理解和阐释创造具体时空中特定文化遗产的具体族群,通过其文化的技术、社会、意识形态综合系统,使文化遗产得以发生、存在和演变的运作机能,即用解释学的方法进行研究。

日本学者菊地利夫先生在其著作《历史地理学的理论与方法》一书中,介绍了作为文化科学的研究方法解释学:

解释学源于17 世纪历史学家维科提出的与笛卡尔自然科学方法不同的、以历史科学方法去理解人类所塑造的各种现象的视角。19 世纪,解释学被引入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到了20 世纪,又被引入文化人类学和历史地理学之中。当今,解释学的应用对象包括历史上的文化艺术作品、原始法律典籍和宗教教义、符号、生活用品、纪念碑、遗物、遗迹以及一切人类精神的产物,成为了各种人文主义学科的共同研究方法。解释学要求研究者把人类行为现象作为一种“典籍”来解读、解释和理解。[2]168

图13 印尼巴厘岛苏巴克灌溉系统平面图(图片来源:徐桐绘制)

图14 印尼巴厘岛苏巴克灌溉系统鸟瞰示意图(图片来源:同图13 )

图15 印尼巴厘岛苏巴克灌溉系统水神庙圣泉寺内景(图片来源:徐桐摄影)

图16 德国地理学家埃瓦尔德 · 班斯对学科研究特征的分类(图片来源:菊地利夫《历史地理学的理论与方法》,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2014 年版第38 页)

在文化人类学和文化地理学中,均要求这种解读要以“他者眼光”进行。索尔在其《文化景观形态学》和《历史地理学的未来》中提倡“应以置身于所要研究的时代和文化集团的立场来研究问题”,“需要以居住者的眼光(亦即他者的眼光)来看待其土地”。[2]171

6 文化现象研究的学科视野

研究文化遗产,除了其分属的诸如建筑学、景观学、农学、水利工程学等专门学科的专类研究视野,如果将其作为文化现象进行研究,则应将研究的对象置于新的认知维度:文化现象塑造的动因(文化),现象存在的具体时间、具体空间。这需要人类学、历史学和地理学的广域研究视野,进一步考虑到学科交叉及细分,或可将其划入历史人类学、历史地理学和景观人类学的研究领域(图17)。这三个学科交叉重合性极强,共性在于20 世纪中期以来均开始以人文主义视角、解释学方法分析存在于空间中的过去残存或仍鲜活的文化现象。

区别在于历史地理学本质上属于地理学领域,其“资料是历史性的,研究方法是地理性的[2]56”。同样的认知也适用于历史人类学,历史人类学在学科本质上属于人类学,但研究资料是历史性的;唯有景观人类学,其研究方法兼有地理学、人类学(特别是文化人类学)特点,资料包括历史性资料,也包括通过田野调查得到的鲜活的当代性资料。

6.1 历史人类学

人类学是研究任何地方、任何时代人类的学科[17]5,而其主要分支的文化人类学则专门研究人的观念、价值和行为[17]2。

作为其分支的历史人类学,其研究方法仍是人类学的,但资料应当是历史性的。人类学分为文化人类学和体质人类学,以体质人类学等应用于考古,对古墓葬中遗骸性别、年龄等做体质鉴定也属于历史人类学范畴,但严格意义上,墓葬形制及意义解析属于文化现象,而古人遗骸本身则不属于此范畴。从这一角度看,以历史人类学视野研究作为文化现象的文化遗产,应当更加细分或明确为“历史文化人类学”,故本文中“历史人类学”实际上是特指“历史文化人类学”(图18)。

文化人类学学科的发展经历了19 世纪文化进化论,20 世纪的文化相对论(文化史学派)、功能主义、结构主义、象征主义、新进化论等理论学派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完整地研究族群文化的方法与视角。以历史人类学的视野研究作为文化现象的文化遗产,应当充分借鉴文化人类学的成熟研究方法,接受文化的共享性、习得性、象征性、适应性、变迁性、传播性等族群文化共性特征的认知。以历史人类学研究文化现象最困难之处在于,通常文化人类学强调以田野调查的方法收集和理解族群本身的文化认知,然而由于文化的变迁性,历史人类学所采用的族群历史文档、传说等历史性资料,能否以田野调查所认知的当代社区文化视角解析和解释,仍需要进一步商榷。换言之,历史人类学视野解释文化现象本身便是无限逼近真相而非绝对真相;即使是本民族出身的学者,如纳西族学者等对其本民族文化现象的解释收集的资料解析,其历史性文化意义也仅是更加逼近真相。然而,这是解释学本身的特征,并不能因此否认以历史人类学视角对文化现象进行研究的价值。

6.2 历史地理学

日本地理学家藤冈谦二郎对历史地理学的研究主旨定义为“地理学中的时间问题”,“历史地理学研究古代、近代和现代等各历史时代的自然、人文现象反映出的地域特色。其使用历史学性地理的研究方法,研究历史对地理的影响”[18]。

地理学经历了19 世纪中叶至20 世纪初的“探求规律”,20 世纪初描述地理现象特性及说明现象间关系,20 世纪后半以来以人文主义视角理解、解释地理现象的发展过程。日本历史地理学家菊地利夫指出:“贯穿于地理学史本质的,是人类群体为生活如何组织空间这一现象。所谓过去的地理,就是人类集团无数次不断改造其空间组织的实况。历史地理学的对象也就是这种历史的空间[2]1-2。”即历史地理学的本质任务是解释具体族群基于物质、精神需求而组织空间的现象。

以历史地理学视野研究作为文化现象的文化遗产,需要借鉴地理学中发生学、解释学等方法;研究具体空间作为文化现象发生环境,或作为共性特征区域,或作为具有文化意义的景观等地理性课题;需要收集历史性资料,内容上包括各历史时期空间内地质地貌、气候、水文等自然要素变动资料,人类生产、生活对空间组织塑造的资料,资料形式包括考古证据、文献资料及民俗传说等。

6.3 景观人类学

图17 文化现象研究的学科视野示意图(图片来源:徐桐绘制)

图18 人类学的学科细分(图片来源:武文《宏观文化人类学》,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4 页)

图19 澳大利亚文化景观乌卢鲁巨岩(图片来源:https://essaussie.org/endangeredspecies/)

景观人类学是20 世纪90 年代由英国人类学家讨论并兴起的新兴研究领域,其研究对象是“空间”和“场所”,主要研究目标是解释“景观生产”或“景观建构”过程,方法论更多借鉴它象征人类学及认知人类学的环境知觉理论[19]。虽然现今地理学,特别是文化地理学尚未充分开展景观人类学的研究,但回顾地理学发展史,19 世纪末德国人文地理学奠基人拉策尔(Friedrich Ratzel,1844 - 1904)本身便身兼地理学和民族学双重背景,在其著作2 卷本《人类地理学》(1882、1891 年)、3 卷本《民族学》(1885、1886、1888 年)中第一次系统说明了文化景观概念,认为文化景观是人类时期的历史面貌的写本(历史景观)[20]。地理学中的景观视角研究从来不缺少人类学视野,景观人类学的提出仅仅是更加凸显了人类学研究方法在解释空间、场所意义生产或建构中的作用,未来景观人类学兼具地理学、人类学视野的交叉学科特点将会更加凸显。

以景观人类学视野研究作为文化现象存在的文化遗产,其地理学和人类学交叉的优势将更为凸显,特别是在解析空间、场所文化意义上,景观人类学不仅收集地理学视野下的空间、场所自然特征,也收集人类学视野下的族群意识形态、社会性和生产性信息,特别是通过田野调查获得的鲜活当代性族群文化认知视野(也即他者眼光),将有助于解析景观文化意义的建构及当代变迁。

以澳大利亚乌卢鲁巨岩(乌卢鲁是原住民阿南古人对其的称呼,后来白人移民称之为艾尔斯岩石Ayers Rock)为例。作为澳大利亚中部广阔的红砂土平原上壮观的地质构造,乌卢鲁巨岩于1987 年被登录为世界自然遗产。1994 年,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重新阐释了乌卢鲁巨岩在生活于此地的阿南古土著人传统信仰体系中的圣地地位,以标准(v)(vi)将其扩展为自然与文化混合遗产,并归类于当时新纳入《操作指南》的文化景观类别(图19)。阿南古原住民文化中的意识形态要素关联至具体空间中的自然要素,从而使自然地质现象转化为特定文化现象,具有了文化重要性,景观人类学的研究视野能更好弥合地理学、人类学两者视野对乌卢鲁巨岩作为文化景观的价值的解释。

此外,景观人类学的应用不仅限于对作为文化现象的文化遗产进行解释研究,在遗产保护实践中常见的环境整治工程的规划设计,也可以应用景观人类学的方法,探索符合地方社会群体认知的环境整治与更新方案。

7 总结与讨论

本文试图略微跳脱出文化遗产研究中古迹、建筑物群、场所,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常见遗产类型范畴内的讨论,探索上述多样性遗产背后的共性,即本文提出的文化遗产的本质——文化现象。当然这种认知在大背景上源于国际遗产保护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向人类学视野的转向。

此外,考古学、建筑学、农学、水利学等专门学科在对应专门史范畴内的文化遗产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多成果,并仍是遗产保护研究的重要支撑。然而,将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现象进行认知,需要尝试构建起更加基础也更加本质的认知视野,例如驱动文化现象发生的文化认知视野,以及文化现象存在和演变的时间性、空间性视野。基于此,本文尝试提出文化现象存在于具有文化属性的时间、空间,即具体时空中。其中,具体时间是具有文化性、空间性的时间,具体空间是具有文化性、时间性的空间,并略举例阐释这种认知对作为文化现象的文化遗产研究的作用。

上述讨论的文化、时间、空间的认知视野并不鲜见,国际和国内已有学者对文化遗产与社会史、风土、景观史等研究的关系辨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将此认知视野归入处理三者问题的历史人类学、历史地理学和景观人类学学科研究范畴,以期相关学科成熟研究框架、研究方法能够更好推动作为文化现象的文化遗产的研究与解释。

本文限于篇幅和作者对相关学科认识的浅薄,仅仅抛出了基本认知问题,并未能完全展开相关论述,例如作为文化现象,在现象学研究视野下,对文化、具体时空的辨析有何新的方法与视角;再如,历史地理学、历史人类学和景观人类学间学科重叠交叉关系,在乡土景观、文化线路、古文化遗址等不同类型文化遗产的具体研究中应当如何展开;以及遗产保护在文化性、历史性、建筑性视野间应当如何进一步讨论,诸如此类问题,非常期待能有相关学者共同研究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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