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飞物,究竟谁之飞来横祸?

2021-01-21 11:19陈斌
南方周末 2021-01-21
关键词:抛物侵权人危险性

陈斌

日前,两起高空抛物案件引发关注。其一,杭州一男子从高空扔酒瓶。办案警察发现,案发时间段一小时内约有100人次、4车次经过案发现场,该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故而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二,2019年7月,昆明潘女士被从高空坠下的瓷砖砸中头部,造成偏瘫。2021年1月15日,法庭一审判决物业和两百多名住户分摊赔偿金98万多元。

不少人知道,“高空抛物入刑”了,这说的是2020年底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高空抛物加入到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91条增加了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过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所以,杭州警方对该男子发起刑事调查的罪名并不是这一罪名,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个流行的谬误,说新的刑法修正案让高空抛物入刑,给人的印象是以前高空抛物刑法管不了。

此说大谬。一直以来,有多条刑法法条管着高空飞物。如果有人故意高空抛物,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判3-7年(第114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死刑(第115条)。如果有人看到行人在下面走动而故意高空抛物,致人死伤,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哪怕是失手导致高空坠物,致人死伤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显然,上述法条与罪名,适用于高空飞物需要行为有高度危险性或导致了严重后果。新的刑法修正案让高空抛物成为扰乱公共秩序罪,填补了一块空白,规定“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即可入刑,意味着行为具有低度危险性或造成了一定后果(如轻微伤),即可入刑,对高空飞物实现了更连续性的涵盖,对蠢蠢欲动的人或增加了威慑性。

话说回来,刑法对高空飞物行为的威慑性,主要不在于增加了一个惩罚较轻的新罪名,也不在于诸多惩罚更重的旧罪名,而在于司法实践上使用这些罪名定谳高空飞物的力度。

首先,警方对有危险性的高空飞物行为都应该刑事立案,不必一定要有伤害人或损害财产的后果才行,就像醉驾是行为入罪、不必要有后果一样。然后,检方也应这样公诉,法院也应这样判决。杭州那起案子,该男子并没有造成后果,但警方认为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遂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刑事调查,这才是值得关注的重点。如果该男子最终这个罪名成立,那司法实践对高空飞物的威慑力就大增了。

不过,对高空飞物,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全楼连坐规则,一直广受争议。从法理与逻辑上讲,高空飞物,本身就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现在又增加了扰乱公共秩序罪,本应第一时间发起刑事调查,但如果有全楼连坐兜底,警方发起调查的意愿就可能受影响,即使进行调查动力也可能打折扣。这一规则对除肇事者之外的所有其他业主也存在不公,所谓“独在家中坐,飞来一横祸”。肇事者有其他无辜业主摊薄作恶的成本,也许暗地里在偷笑呢。

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弱化了这一规则。第1254条规定:高空抛物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自证不是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前提是“经调查”,事后可“追偿”,弱化了连坐。

但并不等于没有连坐了。与民法典同一天施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高空飞物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昆明案适用了民法典规定,连坐的业主纷纷叫屈。法理与逻辑上,导致受害者偏瘫的高空抛物,就像其他杀人或严重伤害一样,应立即刑事立案与调查,找出真凶。至于连坐,只能成为一个应该尽可能避免的“最后选项”。毕竟,杀人案找不出真凶,是不可能让“可能的加害人”连坐,提供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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