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简介:马世嫒(1982-),女,辽宁丹东人,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通说认为,行政层级监督行为属于行政内部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也在受案范围中作了排除规定。但在教育类的行政争议案例中,相对人与高校间发生行政争议向政府部门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将政府不履行行政层级监督职责的行为诉诸法庭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为解释此类现象,以两起教育行政案例为例,从公民受教育权的内部行政救济为视角,分析政府与高校之间的行政层级监督关系,明确政府对高校办学自主权介入的范围,规范行政层级监督机制运行的法律程序,从而切实保障处于弱势群体的师生合法权益。
关键词:政府;高校;行政层级监督;办学自主权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1)05-0082-10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了高校具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由此引发了政府与高校办学关系的论争。但在任何缺乏国家监管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会理性地得出结论:社会将处于永无休止的混乱状态[1]127-128。高校因法律授权而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也必须在国家的监管下运行。由于高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并不明确,致使教育行政部门(1)对高校的行政层级监督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其中有相当比例的案件是行政相对人针对政府不履行对高校的监督职责而提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