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无形资产投资形成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缴纳策略分析

2021-01-27 11:58黎晓晓苏州行于斯财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消费导刊 2020年41期
关键词:原值财税张某

黎晓晓 苏州行于斯财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为合法出资方式,且无比例限制;财税〔2015〕41号文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文件则进一步明确了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一方面是为了促进我国科研成果的应用转化,另一方面是为了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投资者需要从企业以及投资者个人的需求考虑如何选择政策的适用,二者没有绝对优势,具体需要根据投资方案、转让技术成果类型等进行比较,本文主要讨论两类方案的相对优势。

一、自然人无形资产入股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最早关于无形资产入股的个人投资者个税优惠政策为国税函[2005]319号文,其中明确指出“个人将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资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该政策于2011年被废止,之后较长时间内,一方面国税函[2005]319号文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深蒂固,另一方面,纳税人缺乏纳税必要资金,一次性缴纳税款存在困难。因此,税务局收缴税款遇阻,而投资者也逐渐谨慎使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阻碍了科技发展及民间个人的投资热情。后财税[2015]41号文出台,明确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如此,但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投资入股,评估增值通常较大,对于初创型企业而言,前五年的经营处于艰难的阶段,五年分期缴纳税款的政策对大众创新的刺激作用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很多投资者采用故意拖延股权登记时间等方式推迟纳税时间,或选择不以知识产权出资来规避缴纳大额个税,进而使得该智力成果仅成为企业的技术秘密。限制了民间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更会减缓全行业甚至全社会科技进步的步伐。

二、新政策下自然人无形资产入股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变化

从2005年无形资产入股的投资者个税优惠政策来看,以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自然人本身并未获得货币资金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政策中资产原值为评估前价值,因此在股权转让、清算时容易出现纠纷。财税[2015]41号文件则消除了这一风险,明确了依照评估后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这既降低了投资者风险,也有助于促进知识成果转化。但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其会考虑投资规模对自身所享无形资产投资优惠的影响,对于单次投资规模过高的,企业可能会建议投资人进行分次投资,这会限制知识成果的转化效率。

对此,财税[2016]101号文件也考虑到了企业发展需求,其中特别明确了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采用递延优惠政策。税改后,以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可以选择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在股权转让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既满足了无形资产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也满足了企业对享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其他税收优惠需求。

三、自然人无形资产入股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缴纳方法及实践案例

张某以技术成果(原值100万)评估作价500万元入股(忽略相关交易税费),7年后其转让了该项股权。

依财税[2015]41号文,张某可选择5年分期缴纳个税,依财税[2016]101号文,张某可选择递延纳税。下面,对张某在不同的股权转让价格下,整体税负进行比较。

1.股权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依财税[2015]41号文:投资入股时,转让所得400万,个人所得税80万,可选择5年分期缴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所得为800万减去5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万。从投资入股至股权出售,合计缴纳140万。

依财税[2016]101号:张某在股权转让时,取得转让所得800万减去100万原值,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0万。

2.股权转让价格为500万元

依财税[2015]41号文:投资入股时,转让所得400万,个人所得税80万,可选择5年分期缴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所得为500万减去500万元,无需再缴纳个税。从投资入股至股权出售,合计缴纳80万。

依财税[2016]101号:张某在股权转让时,取得转让所得500万减去100万原值,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万。

3.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依财税[2015]41号文:投资入股时,转让所得400万,个人所得税80万,可选择5年分期缴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所得为300万减去500万元,即-200万,此时无需缴纳个税。从投资入股至股权出售,其缴纳个税合计80万。

依财税[2016]101号:张某在股权转让时,取得转让所得300万减去100万,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万。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依照财税[2016]101号采用递延纳税政策,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当前是不确定的,这取决于未来股权价格的高低,如未来溢价或平价转让股权,则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相较于财税[2015]41号文,投资者享受的好处仅仅是减缓当期资金压力以及货币时间价值。如折价转让,则选择递延纳税政策,投资者可以缴纳更少的个税,差额为股权减值部分对应的个税。

结语:总体来看,不同政策仅影响投资人在缴纳个税时的资金压力,因此仅需考虑合理调节缴纳个税的压力即可:如果投资人对股权长期收益无期待,但有纳税压力时,可选择旧政策;如果投资人对股权收益预期较低,且有纳税压力时,可选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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