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青少年权益法律保护制度

2021-01-28 08:05王镇林北京市中关村中学
消费导刊 2020年17期
关键词:保护法规范性权益

王镇林 北京市中关村中学

引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青少年法律保护工作的特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到1991年,该阶段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主要有以下特点:针对青少年保护没有专门的立法,而是分散于各个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第二个阶段则是从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日起直至今日,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呈现出以下特点:专门立法结合其他辅助性法律文件,并有其他法律法规共同配合的保护体系。除了立法之外,我国青少年权益在司法、宣传、保护等方面均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切实有效地保护了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社会的发展、和谐、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本文以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内涵和特征为出发点,探究青少年发展的历史,梳理我国青少年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对未来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提出新的展望。

一、青少年法律保护概述

(一)青少年法律保护的含义

讨论青少年法律保护问题,首先要明确青年少的界定问题。通常意义上是从年龄的角度对青少年的范围进行界定,即介于12岁和24岁之间的所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统称青少年。[1]然而,青少年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2]刑法已经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以便给予未成年人符合其自身特点的法律保护。因此,本文所述的青少年保护问题是指,法律意义上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其有别人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问题,究其原因在于青少年在社会群体中属于弱势群体,其法律保护尤其独特的特殊性。

(二)青少年群体的特殊性

青少年法律保护涉及到的影响因素很多,比如,青少年的社会地位、青少年自身的特性,社会发展的影响等。因此,青少年群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青少年生理快速成长。该时期的青少年无论是身高、体重,还是骨骼等身体机能发生着巨大的生理变化。

其次,青少年的虚荣心和好奇心增强。由于青少年的人生阅历少,生活经验较为匮乏,加之,青少年的价值观尚未成熟,具有很强的虚荣心,攀比现象较为明显。其次,青少年对周围的事物充满好奇心,他们无时无刻不再探寻未知的世界。此外,青少年喜欢刺激和冒险,对于青少年而言,寻求刺激和冒险是一件很酷的事情。

最后,青少年往往缺乏安全感,容易聚集小群体。正如一些在家中得不到足够关爱的未成年人,他们往往将自己的不安全感转移到学校,通过聚集小群体伤害其他同学的方式,稳固自己在学校中的“地位”,从而实现所谓的安全感、满足感。

二、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发展历程

如果我国青少年法律保护历经了两个时期,那么青少年权益保护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年中,其历史发展则可以分为4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

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此后的婚姻法,对青少年的教育、权益保护、就业、婚姻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由于受历史的影响,有关青少年保护的法律制度受到了时代背景的影响并没有效实施。加之,当时社会家庭的影响对青少年权益的保护并未有效实施。[3]

(二)探索阶段

改革开放后,青少年保护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视,青少年保护工作也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道路。《宪法》在1982年的修正案中,将儿童权益保护纳入其中。随后《民法通则》《刑法》《义务教育法》[3]相继对青少年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探索阶段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和修正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提供了制度基础。

(三)发展建设阶段

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国家的生育政策直接影响着此后的青少年保护问题,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关注的问题,相应的对未成年保护进行立法成为当时的重中之重。《未成年人保护法》在1991年应运而生,这在我国的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与此同时,我国也于同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此后,我国相继制定了《收养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至此,我国在此阶段有关青少年法律保护的框架初步建成。[3]

进入21世纪后,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迅速发展,2001年起,未成年保护工作同其他国家民生工程一样被纳入到国家发展规划之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于2006年、2012年进行修订,且2012年还修订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案》《监狱法》等为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保护青少年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完善阶段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青少年问题更加重视,尤其是相关立法保护。随着我国法治国家的发展,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基本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国发展需求的体系—以《宪法》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以《民法总则》《刑法》等基本法为依据,配套以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为有益补充的保护体系。形成了一个以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协调配合的保护机制。

三、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为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群体的健康成长,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制定了两门专门的法律以及相配套的多部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外,还有各省市有关青少年保护的地方性规章等,针对青少年保护工作基本形成了以下法律体系:

(一)《宪法》为核心之本

1954年《宪法》并未将青少年保护问题纳入宪法之内,而1982年宪法修正案在第46条第2款,将国家培养青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纳入其中,为青少年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5]

(二)未成年保护的专门性法律

1991年通过的《未成年保护法》,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该法于2006年进行全面修订。在2012年的再次修订中,又专门增设了司法保护一章,该章主要是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如何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内容。[6]该专门性法律作为纲领性法律,主要是用于指导和预防未成年保护以及预防工作。同时也为我国形成多主体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提供了依据。

1999年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是专门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保护青少年免受不良危害的立法,同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形成有益补充共同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该法于2012年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内容增加了预防再次犯罪、预防犯罪的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三)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设专章的法律

我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并于1996年进行修订,2012年再次进行修订。该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规定了相较于成年人犯罪更加宽宥的诉讼原则以及特殊的诉讼制度,例如,法律援助辩护、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等内容。

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对未成年犯做了专章规定,对于其执行场所、教育改造、义务教育等进行了特殊规定。2012年该法又对第39条进行修订,规定了“分押分管”制度,使得未成年犯区别于成年犯。

(四)其他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共有约30多部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条款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学者以保护的权益为分类标准将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分为四大类,分别以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以及受保护权为主。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随着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具有话语权,对于履行参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组织、国家公约等也成为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有力支撑。

四、对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未来展望

我国目前初步形成了“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保护维权机制,即以家庭为核心的保护机制,主要是家长要承担起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以学校为中心的教育机制,明确学校教育职责、规定学校及教师的法定义务、加强师德建设以及明确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以政府为支撑的保护机制,即完善以国家为主体的兜底性监护制度、构建完善的公共教育体系,且该体系应覆盖所有城市和乡村;[4]以社会为基础的保护机制,即对青少年的劳动保护、安全教育以及残疾青少年的保障等。可见,我国对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机制越来越完善,成效也越来越显著。

我国未来青少年保护的重点在于,首先,党团组织的职能中应该加入青少年工作问题,尤其是各级党组织应该将青少年保护工作作为重点内容,而各级共青团应协助党组织和政府做好青少年的相关工作,为青少年搭建安全、全面和长期的保护平台。其次,政府应进一步对青少年保护问题加强保护力度。政府各部门之间既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又要通力合作,切实满足青少年在教育、就业、权益保护、社会保障以及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再者,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借鉴域内外经验,将青少年相关立法工作切实与国际接轨;进一步细化相关保护条款,尤其是理顺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等。最后,完善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其他工作机制。如,完善青少年司法保护体制,尤其是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等;加强对“校园贷”等严重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非法借贷平台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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