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分析及法律保护

2021-01-28 08:05万怡纳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
消费导刊 2020年17期
关键词:经济法经营者个人信息

万怡纳 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

引言: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购物,相比于传统购物方式,网络购物不仅降低了商家的交易成本,为公司带来更多销售机会,也为公众带来了更多实惠,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网络购物这种消费方式有其特殊性,消费者在交易时不能够亲身感知实物,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不少消费者被虚假宣传引诱后上当受骗。同时,当前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也不够充分[1]。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进行研究,从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便捷的网络购物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经济法下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分析

经济法既有公法的属性又有私法的属性,即在经济法中,一方面能体现公法的强制性特点,另一方面也尊重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特别注重维护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益,这也表现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即以社会整体效益为优先,同时兼顾经济利益公平,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在网络消费活动中,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因过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甚至损害社会整体效益。同时,经济法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理念更多体现在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对于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经济法没有将其按照同一标准对待,而是出于对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考虑,赋予网络消费者更多权利,而线上经营者需要承担更多义务。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还包括相关经营者的具体信息。在传统交易场景中,消费者通过现场获取产品的真实信息,以及与经营者在线下实体环境中的交流来了解更多真实信息,这种信息来源较为真实可靠。而在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所获取的信息多为商家提供的照片等图文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来了解产品。然而,在营销过程中,不少经营者会通过精美的图片和夸大宣传的广告语来吸引消费者[2]。另外,很多商家会通过返还现金红包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写下好评,这原本是正常的推广手段,但不少商家通过私下沟通消费者删除不满意的评论来粉饰产品瑕疵,甚至是通过“网络刷单”的方式来提升产品的好评率,这就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购物方式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细化,提升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从而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的发展。

(二)消费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具有决定是否将隐私信息公开的权利,而其他人在未取得信息所有者的同意情况下,不能私自泄露、传播隐私信息。在网络消费活动中,消费者需要在线上购物平台输入自己的真实信息以注册个人账户,通常会涉及联系电话、收件地址等信息,有些时候还需要绑定相关银行卡信息以便支付结算。网络交易平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基于电子数据的高速度传输的特点,一旦平台上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那么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是非常深远的[3]。在当前的网络交易环境中,不少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收集或窃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有些商家利用搜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定向营销,而有的商家会将个人信息贩卖给第三人,然后流转到不法分子手中,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途径。

(三)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网络购物环境下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和线上经营者之间基于诚信原则完成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如实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在网上交易过程中,通常采用格式条款提前约定相关交易事项。虽然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不得限制消费者权利,但仍有很多处于模糊边界的事项出现在格式条款中,而消费者普遍不会详细查看相关条款,导致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例如,某消费者被通知获得商家赠送的一份礼品,消费者欣然接受后,在收货时却告知应当支付快递费30元,消费者付款查收礼品后却发现该产品很可能都不值30元。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

(一)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由于网络购物交易本身的特殊性,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情况也较为复杂,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消费者网络购物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完善,经营者利用网络交易的不对称性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4]。其次,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很多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搜集窃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然后采取向消费者发送虚假购物链接或优惠券短信等方式对消费者实施诈骗,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二)网络购物监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大部分网络经营者都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尤其是不少个体代购渠道更是无法保证产品来源的真实性。消费者往往不能得知这些网络经营者的真实情况,很多经营者也无法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购物凭证,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困难,这种情况在微商、代购、视频直播等渠道购买商品时更为明显。此外,网络违法成本较低,对不法经营者惩罚力度不够。很多网店或线上经营者在出现问题之后,就会注销账户信息选择跑路,或改变网络地址继续做生意。由于网络交易涉及的区域范围较广,很多还是跨境交易,导致对网络购物交易的监管的难度加大,因此我国亟需建立更加完善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

(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局限性

消费者协会作为我国对产品和服务展开社会监督的权威机构,但由于自身人员和资金的受限,导致其并不能高效地履行社会监督的职责。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购物所涉及的金额往往并不高,如果在尝试向消协求助后仍不能解决的话,就需要利用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诉讼途径需要承担较高的费用和时间成本,导致维权成功后消费者的投入可能远大于收益[5]。此外,即使采用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也存在确定管辖法院难、搜集证据难等问题,例如,消费者根本无法知道微商群体的真实所在地以及个人真实信息,导致诉讼维权面临很多阻碍。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应当修订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适应网络环境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加大对虚假广告、假冒商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其次,应当通过立法规范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既要真实披露经营者相关信息,也要披露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此外,应当构建完善的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打击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二)健全网络购物交易监管机制

我国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各类网络交易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管。首先,应当建立专门的互联网交易监管机构,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统一的动态监管,还要加强对网络广告等活动的监督管理[6]。其次,应当强化网络交易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坚决落实网络经营者的实名制问题,全面推进网络交易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工作。此外,应当积极发挥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督作用,引导平台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及时处理消费者反馈的侵权问题。

(三)改善网络购物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应当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在线仲裁和在线调解等方式,利用互联网技术资源为消费者提供争议解决途径。相比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而言,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更加灵活,成本较低,能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不足,这有助于促进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次,应当完善小额诉讼制度,进一步优化小额诉讼程序,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以促进纠纷高效解决。此外,应当积极发挥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职能,健全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激发公益组织联合消费者进行诉讼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结语:网络购物交易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改变,也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各方主体需要提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通过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开展更有效的监督执法工作、改善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来构建更加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猜你喜欢
经济法经营者个人信息
明清珠江三角洲基塘区的田场与经营者
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经营者》征稿启事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论经济法的宪法性
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分析
公安高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做一名聪明的集团医院经营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