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责任建构

2021-01-28 01:37:26赵万一
思想战线 2021年2期

赵万一,王 鹏

一、引 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法典”,是新时代依法治国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总则编对法人和营利法人分别作出了抽象性和一般性规定,其中第76条明确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是故,《民法典》将公司作为典型的营利法人进行规制。学界普遍认为,《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三章法人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及“营利法人”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具有强关联度,对《公司法》具有补充适用和漏洞填补功能,研究《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衔接是启动《公司法》修改的重要课题和挑战。其中,学界及实务界均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诟病已久,在民法典时代下,有必要窥探法定代表人机制的完善路径。

《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亦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负责人,具有不同于内部管理人员的地位,其基本定位是概括代表,学理上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具有同一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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