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γ-羟基丁酸的管制问题探讨
——以“咔哇酒”现象为视角

2021-01-28 19:16陈晶莹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前体丁酸饮品

□陈晶莹,王 玮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近年来,我国广东、四川、贵州等多地禁毒部门在当地娱乐场所查获了名为“咔哇潮饮”“咔哇酒”“哇咔潮饮C5”“咔哇派对”“咔哇啪啪潮饮”的饮料,此类饮料的注册成分为γ-氨基丁酸(GABA)(以下简称GABA),产品宣称其成分饮料不含酒精,可以放松心情、缓解焦虑、消除疲劳,从而受到不少年轻人追捧,得以在多地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销售。有些饮用者在大量饮用后会产生醉酒、晕眩、致幻等类似吸食氯胺酮的反应,引起公安机关的关注,经过实验室检测,均在饮料中检测出高浓度的γ-羟基丁酸(GHB,以下简称GHB)及其前体化学品γ-丁内酯(GBL,以下简称GBL)。GHB为我国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曾在临床上被用作镇静剂、麻醉剂,后因GHB有兴奋、提高性欲的作用,被用于提高运动员成绩和迷奸药,危害性较大。此次GHB借助“咔哇酒”饮品为载体、使得GHB的滥用又有回潮之势。

尽管公安禁毒部门反应迅速,立案侦查,追根溯源,对生产商家及销售网络均进行了处理,此类商品迅速下架,但此类案件涉及面大,社会危害大,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通过此类案件的出现,也暴露出我国的毒品管制工作面临的新问题,由于GHB本身的化学特性,不仅导致公安部门在案件侦办、取证与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GHB的化学前体GBL及其他前体目前均处于合法生产、经营及销售范畴,也导致了未来可能出现更多变形的“咔哇酒”等新类型毒品。能够加强类似GHB毒品的有效管制,对前体化学品的有效管控与监督,对民众的正面引导与宣传,是禁毒部门应思考的问题,这也是我们研究的目的和主要方向。

一、“咔哇酒”现象解读

近年来,γ-羟基丁酸借助“咔哇酒”饮品为载体,使得γ-羟基丁酸的滥用又有回潮之势,暴露出民众没有将“咔哇酒”视为毒品的意识,商家将γ-氨基丁酸与γ-羟基丁酸混淆以迷惑年轻受众,使得民众难以辨别“咔哇酒”是否为毒品,反而将其作为聚会派对的必备饮品。再加之γ-羟基丁酸可由其前体物质γ-丁内酯和1,4-丁二醇(1,4-BD)合成,而γ-丁内酯和1,4-BD又未列入管制范围,使得合成泛滥,此之为“咔哇酒”现象。这种现场出现的深层次原因,需要我们对GHB及其相关物质进行科学解释与分析。

(一)“咔哇酒”的成分分析

“咔哇酒”的注册成分为γ-氨基丁酸(GABA),而实际检测显示,有些厂家生产的“咔哇酒”性质的饮料中还检测出GHB、GBL和1,4-BD等成分。

GABA,别名“氨酪酸”“哌啶酸”,分子式为C4H9NO2,分子量为103.1,纯品呈白色片状或针状结晶,微臭,具有潮解性,极易溶于水,微溶于热乙醇,不溶于冷乙醇、乙醚和苯,是一种天然活性成分,广泛分布于动植物体内,具有镇静、催眠、抗惊厥、降血压的生理作用,目前没有成瘾、依赖以及滥用方面的报告。在2009年,GABA被批准为新食品原料,食用量≤500毫克/天,只能被用于饮料、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糖果、焙烤食品、膨化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其是合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γ-羟基丁酸(gamma-hydroxybutyricacid,GHB)是一种效力强、快速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剂,它是一种神经递质,我国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1]11分子式为C4H8O3,GHB通常用其钠盐,分子质量为126.1,纯盐型为白色粉末,易溶于水,无色、无味、无嗅。

γ-丁内酯(GBL)是GHB的前体物质,是一种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精细化工领域,是可以合法购买和使用的。分子式为C4H6O2,分子质量为86.1。GHB失去一个水分子(H2O)形成一个环状物GBL。纯GBL是无色挥发性液体,具有焦糖味道,密度为1.12,沸点为204 ℃,与水混溶,溶于甲醇、乙醇、丙酮和乙醚。[2]23

1,4-丁二醇(1,4-BD)是GHB的前体物质,是一种化工原料。为直链结构,两端各有一个羟基。分子式为C4H10O2,分子质量90.1,密度为1.02,沸点为228 ℃。1,4-BD为无色粘性液体,溶于水、二甲亚砜、丙酮和乙醇。[2]23

(二)GHB及相关物质的转化关系

GHB可在人体细胞内合成,内生的GHB产生于大脑中神经递质GABA的代谢。GHB代谢为琥珀酸半醛,并参与三羧酸循环,最终主要以CO2随呼气排出。GBL通过钙依赖性内酯酶,1,4-BD通过乙醇脱氢酶(alcohol dehydrogenase,ADH)和乙醛脱氢酶的催化作用,分别在体内迅速转化为GHB。[3]161

在实际使用中,通常使用GHB的钾盐或钠盐,GHB也可由发酵产生,因此也存在于一些啤酒或葡萄酒中。GHB可轻易地由GBL及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的化学反应自行合成,GHB制成品可立即使用,无需分离。GBL及1,4-BD是可经合法途径买卖的一般工业溶剂,用于生产杀虫剂、药品、塑料制品等。[4]

这种转化关系使得“咔哇酒”的制造商可用轻易购得GBL和1,4-BD,用简单的方法合成GHB。这导致我们在对“咔哇酒”的制造商的犯罪动机的判断方面出现困难。同时人体中就含有GHB,也会导致我们无法判断吸毒嫌疑人身体中的GHB是其本身就具有的还是外界摄入的。

(三)GHB及相关物质的滥用历史和现状

1956年,GABA作为主要的中枢神经系统(centrol nervous system,CNS)抑制性递质被发现。这引发了人们对可通透血脑屏障的GABA类似物的探寻,以期研制潜在的治疗性药物。随后,GHB在脑中被发现并于1964年在实验室被合成。[3]161在临床应用中,GHB被用作麻醉剂、镇静剂,治疗失眠、抑郁症、发作性嗜睡病及酒依赖。

20世纪90年代初,GHB的滥用现象最早出现在美国。一些健身爱好者用其来增肌减脂,随后青少年群体通过在夜总会、派对、舞会上使用GHB来获得兴奋、欣快的效果。GHB又称“液体迷魂药”或“G毒”,同冰毒(甲基苯丙胺)、摇头丸(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致幻剂(麦角酸二乙酰胺)和K粉(氯胺酮)有一样的效果。因GHB会使人丧失记忆、产生幻觉、提高性欲,被不法之徒用作迷奸药,其在香港又叫做“fing霸”“迷奸水”,在台湾被称为“神仙水”。

目前,GHB的滥用主要以“咔哇酒”饮品为载体,在互联网、KTV等娱乐场所销售。“咔哇酒”饮品的兴起源于国内一档旅途探秘综艺真人秀节目,当地的“咔哇”饮料是由卡瓦胡椒制成的,因卡瓦胡椒中含有的卡瓦内脂和二氢醉椒素,是GABA的激动剂,能够调节人体内GABA的传输,能够起到安神、镇定的作用。传入国内后,商家大肆宣传“咔哇”类饮品是一款全新的、不含酒精的GABA时尚饮品,然而市面上流通的“咔哇酒”和太平洋岛国的“咔哇”饮料的成分并不相同,“咔哇酒”内被检测出含有GHB、GBL和咖啡因等成分。

(四)γ-羟基丁酸及相关物质的滥用危害

GHB的安全范围很小。小剂量可引起震惊、欣快效应,过量使用可导致意识丧失、心率缓慢、呼吸抑制、痉挛、体温下降、恶心、呕吐、昏迷或其他疾病发作。[5]特别是当与苯丙胺类中枢兴奋剂合用时危险性增加。与酒精等其他中枢抑制剂合用可出现恶心和呼吸困难,甚至死亡。大剂量使用GHB造成机体对药物的代谢能力下降,因此出现药物作用持续的时间比预计更长。[6]

GHB的滥用借助“咔哇酒”为载体,在使用初期不易被察觉,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弱化民众的身体素质和智力发育,产生精神类疾病;“咔哇酒”混淆滥用者的辨识度,极易引发严重的公共安全问题,如因滥用“咔哇酒”后产生的幻觉、烦躁、具有攻击性而导致的交通肇事、伤害他人、寻衅滋事、自伤自残等案件,因GHB具有增加性欲和顺行性遗忘的作用,被用于迷奸药,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γ-羟基丁酸的管制瓶颈

自2007年,GHB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GHB的滥用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比如GHB的生产数额严格按照年度需求总量划定,出售和使用受到严格监管。但近几年,“咔哇酒”的出现使GHB的滥用又有回潮之势,由于GHB自身性质及与其他相关物质之间的转化较为容易,因此使得公安禁毒部门出现管制瓶颈。

(一)代谢速率快,检测认定难

当人们服用GHB后,生物体液中含有GHB的浓度会增加到10~1000倍。但由于GHB及其前体物质有着非常迅速的体内代谢和吸收速率,GHB可转化成GABA,且当GHB的浓度较高时,会加速转化的效率,这使得在服用者的体内较难检测到GHB,或者因GHB的浓度过低,分不清是内源性GHB还是外源性GHB。在服用“γ-羟基丁酸”8~12小时内,服用者的尿液、血液及血浆中的GHB浓度可降至内生的浓度水平。[7]由于尸体中酶的活性发生变化,生成的腐胺会导致GABA和GHB的增加,因此尸体在分解过程中会产生GHB,使得GHB存在于没有服用过GHB的人体内。[1]11

公安部门因为难以准确地在血尿中检测到GHB成分及其含量而无法提供充足有力的法律证据,所以在吸食GHB的毒品认定和利用GHB进行的性侵犯案例中的含量检测都存在难度。因此,多数案例报告只能建立在犯罪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或血检、尿检的基础上,而检测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样品的储存条件和分析的间隔时间。总之,这些弊端使得司法部门对于案件中是否使用了GHB及其前体物质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难以取证和定罪量刑。

(二)公众辨识度低,宣传导向偏差

公众对GHB的准确认识尚在普及阶段,对近日广受欢迎的“咔哇酒”尚处于新鲜和好奇的阶段,对其所隐藏的危害不甚了解。GHB的滥用以饮料为载体,用“咔哇”作名在KTV、淘宝等地方销售。

1.虚假宣传诱导。“咔哇酒”饮品在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兜售时往往采用欺骗性宣传,宣称不含酒精,[8]100却能带来饮酒的快感,饮料中含有GABA的活性分子能够改善睡眠、延缓衰老、美容润肤,甚至有些地方还出现将“咔哇酒”饮品以传统毒品替代品或戒毒药的名义对吸毒人员进行兜售。

2.缺乏舆论引导。大多数青年群体在从众心理和群体行为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下,会出现购买和使用热潮。继而饮用“咔哇酒”饮品的人群越来越多,社会阶层、年龄跨度进一步混杂,对GHB形成依赖的潜在人群也会越来越多。而目前,官方缺乏对“咔哇酒”饮品及GHB的滥用问题的禁毒宣传报道,使得对公众的禁毒舆论引导出现偏差和漏洞。

3.名人效应推波助澜。一些演艺明星、富裕阶层、网红、微博博主将饮用“咔哇酒”饮料作为一种休闲娱乐、圈子文化,甚至是灵感来源,他们通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小视频,或通过直播来传播这种饮品,他们的行为举止所带来的名人效应形成不良导向,使更多受众盲目追随、误入歧途,游走于涉毒边界。

(三)销售渠道广泛,监管困难

现阶段,“咔哇酒”饮品的贩卖渠道包括KTV、酒吧、微信、微博、网站营销。该饮料为普通汽水瓶大小,网上售价约20元/瓶,娱乐场所售价则高达60~100元/瓶,暴利性极强,表现出现阶段毒品贩卖方面的新特点。

1.“互联网+”营销模式。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咔哇酒”饮品的销售大多采用“互联网+”模式进行销售。QQ、微信、微博等即时通讯工具和支付宝、网银、红包、转账等支付手段的出现,使得“咔哇酒”饮品的交易更加隐蔽,监管更为困难。一些即时通讯工具还带有“阅后即焚”“敲门”等保密功能,使交易过程不留痕迹,难以留下证据。“互联网转账-物流寄递”的贩卖模式更加剧了监管和打击的难度。[8]100

2.外形隐蔽,监管困难。在对含有GHB成分的“咔哇酒”饮品管制前,“咔哇酒”饮品在超市、KTV、酒吧等公共场所出售,在管制下架后,“咔哇酒”饮品藏匿于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内的各种花式酒品中,通过老顾客带新顾客或店员推销,带动越来越多的消费受众。但在各地警方开展的联合查缉中,却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咔哇酒”饮品都含有GHB成分,使得不能将所有的“咔哇酒”饮品全盘否定,这又加大了毒品管制的复杂程度。

(四)立法列管滞后,综合打击乏力

1.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禁毒部门针对包括“咔哇酒”饮品在内的第三代毒品的管制存在着明显短板,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文件和实务案例。我国于2007年将GHB变更为一类精神药物予以管制,但有关GHB处罚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一些审判环节的量刑标准多靠酌情。比如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GHB量刑标准,仅能参考第一代、第二代毒品,并考虑其社会危害性、数量及纯度、致瘾性等因素来量刑,而文件中“不宜判处被告人死刑”“出于医疗目的”等情况又使量刑混乱,从而使GHB的管制力度始终未形成高压严控态势。

2.对γ-羟基丁酸前体物质的监管存在漏洞。GHB的两种前体物质GBL和1,4-BD口服后,经体内酶的催化,10 min内便可以转化为GHB,效用与GHB 相似。这两种前体物质仍可通过合法途径买卖,目前尚未列入管制范围。且相关的文件中始终未给“咔哇酒”饮品定性,未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定罪量刑标准,使得公安机关在查处“咔哇酒”饮品时的处罚力度大打折扣。而英国和美国为了防止GHB作为迷幻药使用,早在2003年和2000年就全面禁用GHB类药物,英国甚至还规定凡持有此类药物就将面临两年监禁。

3.综合治理乏力。作为现阶段禁毒主力军的公安缉毒队伍在面对如GHB这种隐蔽性强、认定困难的新型毒品时,存在知识储备有限、战法捉襟见肘、应对力不从心的窘状,禁毒部门民警尚不能掌握GHB的基本知识,更不能准确定位GHB现阶段造成的危害风险;此外,各部门的综合治理亟待整合。目前对“咔哇酒”饮品的管制涉及的部门包括公安、食药监、农业、经信委等政务部门,且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执法细则不同,打击尺度和执行标准宽严不一,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形成重复监管,既浪费执法资源又降低行政效率,还会造成管控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9]

三、γ-羟基丁酸管制的应对策略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毒品滥用的形式越来越多样,毒品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对毒品管制的应对策略也应转变思路、改变方法。GHB借用“咔哇酒”为载体,加剧了对其监管的难度,现阶段的监管必须把握“咔哇酒”的滥用特点和现状,有针对性地管制。

(一)加快科学研究,改进检测设备

公安部门应该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积极进行科学研发,及时学习、借鉴外国先进检测技术,更新我国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我国现阶段运用的检测GHB的方法包括红外光谱分析、颜色试验、气相色谱火焰检测法、高压液相色谱法、气相-质谱联用法等。用Smith 试剂作为颜色试验的快速颜色反应试剂,有着较高的灵敏度和专属性,可以规避GBL对检测GHB结果的干扰,降低出现假阳性结果的概率,因此Smith 颜色反应快速检测是一种相对高效和准确的方法。[10]但目前,检材的存放时间过长、GHB的代谢速率快、杂质干扰检测结果等状况是准确检测GHB及其相关物质的难题,需要加快科学研究,克服检测难、取证难的问题,改进并普及快速检测设备。

(二)弥补立法漏洞,把握司法实务

1.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法规及时进行补录完善,将GHB的前体物质GBL和1,4-BD列入监管范围,明确“咔哇酒”的合法界限,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为后续侦查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清理汇总各部门规章制度。对各政务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对重叠部分重新划定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更好地形成监管合力;理清有关GHB的法律法规,要减少法规制定混杂的现象,也要避免管控脱节的情况,同时还要进行标准化审核以达到各部门实施细则的统一。

3.结合案例把握司法实务。生产“咔哇酒”饮品的公司,注册饮品成分是GABA,实际添加成分是GHB,这说明生产厂家主观上是故意的,涉嫌的罪名可能是贩卖毒品罪,或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区分这两个罪名,要根据购买的人群划定,如果供应给吸毒人员,就涉及贩卖毒品罪;如果是供应给不特定的普通人群,则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次,根据价格划定,如果价格与毒品比肩,就涉及贩卖毒品罪;如果与普通饮料价格差不多,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为合适。

(三)禁毒队伍转型升级,加大查缉力度

1.组织培训,扎牢基础。各级禁毒委要对一线禁毒人员开展定期培训,把握GHB及其前体物质GBL和1,4-BD的基本概念性质和目前的滥用现状及难点,并针对“咔哇酒”饮品的滥用形势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培训演练,及时创建打防GHB的顶层制度设计体系。要注重借鉴第一、二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经验,将清理“咔哇酒”饮品,管制GHB作为近阶段禁毒工作打击的重要内容。

2.转变思路,协同作战。公安专业禁毒队伍要与时俱进、提高能力,加速转型升级、革新侦查思路及观念,加强合成作战能力,增强公安部门对GHB的打击能力。侦查人员要主动挖掘网络信息,发现犯罪线索,并善于长期经营,深挖上线,通过梳理案件情报线索发现内在规律;此外,要善于运用互联网进行侦查,及时发现互联网上的贩卖渠道,搜集信息。

3.掌握技巧,精准打击。对KTV、酒吧等娱乐场所要加强监管力度,增加清查次数,培养特情力量,与娱乐场所负责人签订责任清单;对于重点区域的高危人群加大监控力度,对有前科劣迹、有可疑行踪的人员要及时跟进,[8]101发现案件线索,争取精准打击,挤压毒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空间;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化学品的管制要采取源头治理的方法,对企业的销售线进行跟踪定位,可建立“管控户籍”,实行动态监管、实时监控,还可以将产地和车间、主产地和主销地进行对接,成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开展联合监管。

(四)强化综治,形成合力

1.加强精麻药品管控力度。卫计委部门要加大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控力度,严格控制存药数量以及处方的开具,对管制药品流通方向、售卖数量、接收人群进行实时监控,以实现自动复核,切断GHB的流出渠道;同时,主动与公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工作。

2.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力度。安监、食药监部门要加大对管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力度,定期抽查送检“咔哇酒”饮品的成分,对含有GHB及其前体的饮品及时查处下架;要加强对“咔哇酒”饮品的审批监管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娱乐场所和所在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咔哇酒”饮品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封生产、销售链条,召回、查封、扣押涉案食品及原辅料。

3.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相关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体系,审查企业登记信息,对生产GHB的前体物质GBL和1,4-BD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严格登记流出方向及销量定期抽查,并设立“违法黑名单”,加大添加GHB及其前体的违法成本,形成督促、考评、问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4.加强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对青少年的引导工作,在小、中、大学的课程上开设禁毒选修课程,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主动使青少年对“咔哇酒”饮品、GHB毒品有清晰的认识,有抵制毒品诱惑的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咔哇酒”现象是由于γ-羟基丁酸(GHB)其自身特性被违法犯罪所利用,欺骗青少年滥用毒品而产生的,暴露出公安、食药监等部门在毒品管制方面面临的诸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职责划定等问题,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地制定相应的综合治理机制,从而提高对GHB及类似毒品的管制能力。如果我们不能够对“咔哇酒”现象引起足够重视,仍不能加强毒品、化学前体的管制与监督,不能建立行之有效的舆情控制与民众宣传方法,未来可能再次出现类似GHB或其他毒品的滥用,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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