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富强,贾永刚,谢 祥,保鲁昆
(1.北京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2.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运输及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81;3.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川藏办,北京 100844)
铁路技术规章的制修订严格遵循一定的管理流程,现行《中国铁路运输技术规章管理办法》对基本技术规章和专业技术规章制修订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基本技术规章采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专业部门参与的协作模式,该模式可界定为“无专业部门牵头的技术规章制修订模式”;单个专业内部的技术规章由各专业自行负责制修订,而跨专业的技术规章则采用主办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他相关专业部门参与的协作模式[1-2],该模式可视为“有专业部门牵头的技术规章制修订模式”。在涉及多专业技术规章制修订过程中,参与的各专业部门通过不断协调、沟通与博弈,协同完成相关技术规章的制修订。这些专业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是以形成共同收益,且自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为基础。然而,在技术规章制修订的现实情境中,技术规章的整体收益与各专业部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通常无法实现完美结合,虽然技术规章整体收益有助于提升各专业部门的自身利益,但各专业部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策略,往往会与技术规章整体收益形成冲突,这种利益博弈就造成了技术规章制修订过程中存在专业部门合作困难,最终规章无法及时制定发布或者未到达预期制定目标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