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剑鸣,胡志宏,吕幸
(1.中国致公党贵州省委员会 贵州贵阳 550004;2.贵州警察学院 贵州贵阳 550004)
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人身权利被剥夺,且其他权利也受到限制。1979 年制定的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羁押者通信权①,1996 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保留了这一规定②,2012 年修正刑事诉讼法不仅保留了这一规定③,而且细化了该内容④,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保留了2012年修正时确定的内容⑤。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确定了被羁押者的通信权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确定了辩护人与被羁押者之间的通信权⑦。本文对一般辩护人与被羁押者之间的通信权进行讨论。
1994年即有学者关注被羁押者的通信权[1],2011年之后,学界和实务界对该论题重点关注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社会科学以研究人类活动规律性为主要对象,是科学的构成部分。“研究知识增长的最好方法是研究科学知识的增长。”[2]意图在一般辩护人和被羁押者通信权的讨论中有所前行,最好的方式即是回顾既往的研究成果。目前,与被羁押者通信权有关的主要研究成果有:
1.从被羁押者的角度讨论通信权。论者认为,通信权是被羁押者的一项法定权利,但该权利在实际执行中尚未得到有效保护[3],且公安机关对被羁押者通信权的控制不能令被羁押者满意[4]。
2.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讨论通信权。论者认为辩护律师与被羁押者的通信权是律师辩护权的权能之一[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