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磊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1620)
2014年4月8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颁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这是我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该规则第五十六条“友好仲裁的裁决”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友好仲裁的裁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或在仲裁程序中经协商一致书面提出请求的,仲裁庭可以进行友好仲裁。仲裁庭可仅依据公允善良的原则作出裁决,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则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http://2020年7月8日访问。,是我国内地首家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引入友好仲裁制度②天津仲裁委员会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虽然采用“友好仲裁”的名义,但从规则内容本身来看,仅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通过相互报价进行磋商以期达成调解,若调解失败,则“友好仲裁”程序终止,仲裁庭无权对争议进行裁决,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条款另行提起仲裁程序,可见该规则实际是一项调解制度,并非商事仲裁语境下的友好仲裁制度。。此后,北京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长沙仲裁委员会、银川仲裁委员会等内地多个仲裁机构先后在修订各自仲裁规则的过程中增加了友好仲裁制度。但迄今为止,我国内地并未出现友好仲裁案例,这说明仲裁实务界对友好仲裁制度缺乏认识,交易当事人或律师并不清楚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的区别,当然也就不可能在商业合同中特别约定友好仲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