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萍
(山东警察学院实战技能部,山东 济南 250020)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正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赋予了公安民警依法佩带和使用枪支的权力,以此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强有力工具,并严格禁止或限制公民个人拥有枪支。枪支作为一种杀伤力极强的工具,如果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将会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因此,在民警使用枪支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并在实践中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方面,枪支管理方式僵化,对枪支使用控制过死,必然难以发挥枪支在维护国家安全、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抗击暴力犯罪中应有的作用。现实中,面对突发事件或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不少公安民警缺乏用枪经验,不会用枪、不敢用枪、茫然失措的情形并不少见。另一方面,对枪支管理不严、失当,又容易出现民警滥用枪支问题。近年来发生的民警滥用枪支的事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每起事件都会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声誉。
在公安民警用枪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鼓励、反对、节制”(1)鼓励者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的领导。鉴于当地治安形势恶化、极端暴力犯罪突出、民众要求打击犯罪的呼声强烈等原因,他们鼓励民警勇于开枪。公共安全理论、正当防卫理论、紧急状态理论是其理论依据。反对者主要是学界的一少部分学者,他们主要是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认为警察开枪的对象往往是罪不当死的犯罪嫌疑人,应减少警察用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