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仕清
(福建医科大学,福建 福州 350108)
2018年3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2019年5月,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明确省属公办本科高校纪委书记由福建省纪委监委任命为监察专员,设置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高校纪委合署办公。高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被赋予了监察权,履行执纪执法职责。从宏观上看,《监察法》和《关于深化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明确机构设置,实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然而,《监察法》实施后,高校监察对象激增,特别是医学类高校的监察对象多达上万人(含直属附属医院医护员工)。相较之下,高校纪检监察队伍力量薄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执法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要求。笔者通过剖析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为完善高校纪检监察制度提供建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监察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