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恩德 肖兵 黄凯
临近年底,企业开始全面回顾涉税事项。因财税人员疏忽,未合规办理涉税事项,若这些企业为首次违规且符合“首违不罚”条件,可以按照“首违不罚”的规定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A 企业从事综合零售业务,2021 年5 月,A 企业财务人员临时出差,没有交接好工作,导致企业未如期报送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资料。事后,A 企业财务人员十分担心受到相关处罚,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
经了解,A 企业以往年度纳税信用良好,近年来纳税信用等级连续保持在B 级及以上,能够如实、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并报送涉税资料,税法遵从度较高。此次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财务人员的工作疏忽,并非主观故意未按期报送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经核实,A 企业一直以来纳税记录良好,本次属于“首违”,其未按期报送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资料属于“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为清单内事项。与此同时,A 企业本次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其财务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并改正。因此,可以按照规定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笔者提醒,“首违不罚”是一种柔性执法制度,目的是为清单所列事项范围内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后果轻微的纳税人提供限期改正错误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