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微斯
无理由退货权,在英美法等国被称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欧盟常被称作消费者撤回权,还有一些学者称为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反悔权等。此权之正当性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传统学界普遍认为,消费信息不对称是其存在基础。但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和商业模式的不断革新,一些新生代学者开始从经济学、心理学中寻求突破。
消费信息不对称。消费信息不对称是指在消费过程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分布不均衡的状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生产经营者掌握着比消费者对商品绝对多的知识和信息,包括交易的客体、交易内容、市场状况等。因而在经营者现代经营策略方式与技术手段的攻势之下,消费者容易处于面对经营者的信息劣势。而法律具有利益平衡或整合功能,它表现在对于各种利益的重要性重新评估,并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和方法,从而使利益得以重新整合,这就为法律对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规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无理由退货制度能减少商家的欺诈、违约等行为,提高产品的生产质量。因此,从法的道德与价值层面而言,建立无理由退货制度是立法者对私利与公益之间的作出公平选择。
合同实质正义。契约自由原则认为,合同来自于双方的合意,一经签订需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自由观开始趋向实质化。因此,在商品买卖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看似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但是面对资金雄厚的经营者,双方信息不对称、个体实力有限等原因,消费者实质上处于弱者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