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依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解雇是劳动关系中涉及多种利益的冲突性问题,雇佣者滥用解雇权会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就业权、劳动平等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进一步加剧劳资关系的紧张化和实质不平等,从而影响到整体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与社会机制的平稳运行。因此,需要构建不当解雇保护制度,对当前经济社会所显现的各类不当解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并对被不当解雇的劳动者予以有效的法律救济,以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全面保障劳动者相关权益,体现劳动法制的重心和精髓。
解雇(Dismissal)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解除方式,是关乎劳动者基本生存状况和既有生产生活方式能否延续的关键行为。由于其是由劳动关系中的强势方雇佣者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所施加的一种单方行为,因此出于平衡和保护的考量,各国的劳动立法一般都对该行为有所限制,即解雇保护。雇佣方如若违反了相应限制,滥用解雇权实施解雇行为,则属于不当解雇或非法解雇。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解雇”的概念,而是采用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表述,自然也就没有相应的“不当解雇”的定义,仅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表述。学界关于不当解雇的含义和构成要件存在不同观点,但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即不当解雇是指雇佣方违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雇实质性条件或法定程序性要件所实施的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