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晋商兴起的政商环境与德性特质

2021-02-01 09:25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商帮晋商政商

冯 磊

[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 哲学教研部,北京 100091]

晋商专家张正明先生认为,明代晋商商帮的成形与商人资本的发达得益于明代政府早年为北方各边镇筹集军饷而推行开中制。此外,明代山西地处中原与北方游牧民族地区物资交换要塞、盐铁等商品生产发达、地狭人稠的生存环境引发的人口迁徙、商人熟练掌握操奇计赢的商业技术等,都为晋商的兴起提供了便利条件[1]。然而,随着学术界的深入研究,人们越来越发现,明代晋商的崛起远非经济、地理因素所能概括。正如刘建生先生所言,以官商关系为纽带、以商业制度和商业伦理为核心的中国古代商业文化传统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决定了明代晋商的命运[2]。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语境中,“德性”指人的自然至诚之性。当代哲学家陈来先生认为,中国早期的“德”的概念与“行”本来就是相同的。“德性”与“德行”原本就是一回事,其主要说明的是,道德主体在德性修养过程中要始终做到表里如一、内外一致,做到“诚于中而形于外”[3]。综合以上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在探讨明代晋商崛起原因时,从政商交往环境中的商人德性养成及其行为特质这个角度来加以解释和说明,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意义。事实上,在中国传统“帝制农商社会”背景下,商人时刻需要处理与权力阶层的关系。而且,只要稍加研究即可发现,在中国传统政商交往体制逐渐走向成熟的明代,无论是那些坐拥巨金、身居高墙大院的“素封”巨族,还是走街串巷、辛劳谋生的“素商”小贩,他们的成功,几乎无一不与各级政府、政要及基层官员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政商关系的良性与否对传统商帮的形成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晋商而言,其在明代的兴起壮大不仅与当时宽松开明的政商环境息息相关,也同晋商在与权力阶层长期交往中表现出的各种德行密不可分。“德立则商立,德兴则帮隆。”这里的“德”具体指的是晋商在明代政商交往中基于公私、荣辱、义利、福祸等道德价值理性选择后形成的美德、懿行。

一、公私合作的“助公”精神

“一味和九州,商从盐中来。”中国古代社会的早期商人以从事盐业贸易的商人为代表。山西人经商传统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然而,作为一个近世商帮,它的兴起并非只是在重复昨天的故事,而是与中国传统“征榷”制度的调整密切相关。明代晋商也正是抓住了这个契机,实现了精神气质上的突破和升格。

现有研究表明,食盐、茶叶等特殊商品的“禁榷专营”制度至宋代已出现由国家全面垄断产销,向政府招商授予商人专卖特权的苗头[4]。进入明代,这种“官商合作”模式以制度化形式确立下来。这就使得民间自由商人获得了经营盐、茶等特殊产品的资格,其营业活动戴上了行为“道德正当和权力许可”的光环。或者说,明代盐法与边政的相辅而行,为晋商在明代政商交往舞台上崭露头角打下良好基础。具体而言,明朝初年,为了防御外夷侵扰,统治者在中国北部沿边设镇驻兵,布置了九个军事据点。其中,大同、偏头二镇均在山西境内。二镇的大量驻军给朝廷带来巨大的财政支出压力,也令周边百姓不堪其扰。为进一步减轻官民负担,山西官员上书建议:“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矣。”[5]具体方案如下。政府按照所运粮草的数量发给商人“盐引”,商人持“盐引”进行食盐的批发和零售活动。这是开中制的最初立意。

不久,在此优惠政策下,结合地处北疆、毗邻军镇及坐拥河东盐池的区位优势,山西中小商民首先抓住了朝廷奖励“盐引”的商机,做起了军需商品长途贩运和“盐引”买卖生意。久而久之,他们成为整个明代边饷制度中“纳粮中盐”和“屯田供粮”的主导力量。正统年间,朝廷启动“京运银”,由国库直接拨银边镇,听任军士自行购买,如食盐、茶叶、布匹等日用品和边地军民垦殖所需的各种农具等军需物品,这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军需供给市场和频繁的货币交换体系。这一举措不仅给开中制增添了新内容,而且加快了山西粮盐商人的深度融合,扩大了他们赴边地贸易的产品经销范围,晋商资本由此迅速打大。进言之,正是通过积极回应明代政商合作的关系变化,并适时抓住明廷商业政策调整的一系列机遇,以盐商为主体的明代早期晋商才能持续在盐、粮、茶、铁、绸等区域产品生产和贸易方面发挥传统优势,进而迅速致富,称雄商界。这其中,活动于沧州一带的山西盐商展玉泉、长芦一带的盐商王海峰、河东一带的盐商王玺便是佼佼者和受益人。

弘治五年(1492),明朝政府为摆脱边镇供饷财政体制的被动局面,正式对以前的开中制进行改弦更张,变商人边塞“纳粮中盐”为“纳银中盐”。实事求是地讲,弘治“盐改”给晋商带来不小冲击,为了不失去原有的商业地位和资本优势,一部分实力雄厚的盐商紧跟国家政策走向,主动选择流寓两淮,兼籍故土,开始为自己的资本寻找更多的出路和机会。此时,生活在扬州的大商人大抵属秦、晋与徽郡三方之人。就晋商而言,有河津刘有恒、刘有长,大同李植、李杜、李炳、杨义、李楫、李承弼,太原阎氏,洪洞李氏,代州冯天禄等。他们都是寄籍扬州的大盐商。又因晋商之盐商与明政府关系紧密,贡献殊多,于是在“商籍”制度的护佑下,晋商子弟逐渐成为两淮盐商与扬州盐商集团的主干,完成了财富的代际转移和持久积累。万历四十五年(1617),继“纳粮中盐”“纳银中盐”政策之后,国家盐政管理又一次迎来了“纲运法”改革。“纲”即行帮之意。改革者袁世振将“积引”内商分别编入十大商纲。如此一来,山右盐商便从明王朝的“代销商”一跃成为“官商一体”的“包销商”。“纲运法”的实施还标志着实力雄厚的晋商“纲商”最终从游散的中小盐商一跃成为官府授权的特许商人。这种“官商一体”的新型合作模式不仅意味着晋商可以源源不断地收获潜在的巨额财富,也意味着作为一个正式的商业集团,其内部成员已基本具备“佐国家之急”的“助公”品质。

今天看来,明代晋商的兴起固然有延续其先祖粮盐贸易传统的一般因素,但更关键之处还在于此时的山西商民在政商交往中适时、有效地维护了朝廷或君主利益的安全。或可说,明代晋商“助公”行为背后反映的恰恰是“商人在明代国家体制中拥有与其他庶民人群平等的法权地位,被包容于帝制体系框架之内,并不构成当时社会体制的瓦解要素”[6]。这是晋商崛起的先决条件。

二、业商崇儒的“荣誉”取向

明代晋商“上输公款,下养家身”,“公私两济”“民商两便”为其商业资本的扩张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又鉴于十五、十六世纪中国传统社会“国家政治”对“基层社会”统摄能力的增强,于是在国家意识形态的荣辱观念与民间社会的荣辱观念实现一定程度的整合后,以晋商为代表的明代商人阶层日益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并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崇儒倾向,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

明代是典型的帝制农商社会。经过“关市之征,宋、元颇繁琐,明初务简约”的休养生息阶段,农商经济到明中叶进入繁荣期,出现了以富民、富室为代表的市民阶层的兴起壮大,社会主要阶层的交往和流动明显加速[7]。与此同时,统治者越来越深信“民富则亲,民贫则离,民之贫富,国家休戚系焉”的道理。“农商皆本”的启蒙思想较宋代,表达得更为清晰,也愈来愈为朝野所共识。而明中期政治家丘浚的“诚以富家巨室,民之所以依赖,国家所以藏富于民者也”[8],是对传统政权敌视的富户阶层的有利反驳。“十六世纪以后的商业发展也逼使儒家不能不重新估价商人的社会地位。”[9]198明代哲学家王阳明“四民异业而同道”“虽终日做买卖,不害其为圣贤”的见解,便及时肯定了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致富者的社会地位与德性价值。后人也称“兴造本有司之责,以束于例而不克坚。责不及民,而好义者往往助官徇民之意。盖任其责者不能善其事;善其事者每在非责所及之人。后世之事大率如此。此富民所以为贫民之依赖,而保富所以为周礼荒政之一也”[10]。甚至,明代中期后,儒家士大夫阶层还特别期待以更加开明的经济伦理信条,来引导富民和商人阶层的逐利和治生行为。于是,“利商”“惠商”而非“抑商”成为当时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总基调。

明代又是一个社会职业与社会荣誉重置的朝代,这为晋商的兴起提供了重要的助力。第一,明代商品经济发展使得普通百姓除成为庶民地主外,越来越倾向于从事工商业活动,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和地位。明代晋人“以贫为耻”,多以货殖为恒产。其中,家底殷实者渐渐“不资地力”,不约而同地从事致富千里之外的长途贩运和花样翻新的货币资本经营。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第二,针对全新的社会经济基础,明代启蒙思想家王艮、李贽等都不约而同地肯定工商业阶层在治生、逐利上的朴素要求。他们认为“行己有耻”的“廉贾”所追求的“私利”大多符合“以义为利”的道德要求,这些人“主观为私,客观为公”,对社会风气的正面影响和引导作用决不输于当时的士大夫阶层。明代著名晋商王显在训诫诸子时讲道:“夫商与士也,异术而同心。故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是故唯利而不污。善士者引先王之经,而绝货利之径,是故必名有成。故利以义制,名以清修,各安其业。”这段话说明一部分明代晋商人的职业尊荣意识和“慕义”取向已逐渐明朗。明代晋商李明性为人笃厚,对父母十分孝敬,与兄长和睦相处,与友人乡邻相交也讲求实诚仗义,时刻恪守“君子富,好行其德”,成为“外商内士”“儒风独茂”的晋商“儒商”先驱。第三,明代山西基层社会发展状态研究再次表明,作为一股重要的社会资本力量,明代成长起来的晋南商人开始在农村社区的管理和建设中大展拳脚。他们的财富首先惠及家庭子孙、资助后辈接受教育,以求取得功名。此外,这种善意还会施及同族乃至同乡。成功的商人或创立书院、或捐资书院、或资助当地寒门子弟科举入仕,为提高本地区成员的整体文化水平做出了贡献[11]。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解释了为何山西官员在明廷任职兴盛时期,以晋南人最多;而明代商人的内部实力又以晋南人最强。可见,此时晋商的“荣辱”意识已不再局限于追求个人财富的无限增值或个人生活的绝对优渥,致富后的他们反而更看重如何更好地践行社会人伦之义,尽可能多地承担社会责任。与此相应,基层官员也会及时主动地为之打开“义举”渠道,授予“义官”荣誉,助其完成心愿。

总之,在农商关系、士商关系力量对比发生不断变化的整个明代,晋商阶层逐渐成为推动本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层,维护国家统治安全的中间层及良善民间风俗的稳定层。“治生裕后”“创家立业”“经世济民”日益成为他们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目标和人生追求。在彻底摆脱“唯利是图”传统脸谱后,明代晋商主流更加坚定地朝着“治生敬业”“践行公义”的“儒商”方向前进,最终成长为一支具有较强道德自律性的商业劲旅。

三、倚重人伦的“共富”品格

“以明代为分水岭,明之前的商户属于‘散商’,明以后随着商业实力不断发展壮大,商户由‘散商’时代进入‘商帮’阶段。”[12]而晋商之所以在明代商业竞争中占据首屈一指的地位,往往还在于其能够充分运用先进的合伙经营制度、广泛的人伦社会资源及具有显著优势的高层政治力量[13],从而进入“积个成邦”的高级发展阶段。或者说,明代晋商的兴起一方面来自晋商长久以来形成的商品“兼营”传统,另一方面又与其倚重人伦关系实现经营上的“共富”目标相互照应。

现有研究表明,贩盐于河东、长芦、两淮等地的早期山西盐商,每每在运盐和销盐地,都会船载当地的粮食、木材、棉布等货物,或顺江而下,销往东南地区,或顺运河、黄河而上,销往北部边地。这时的中小盐商同时还是粮商、木商、布商、丝绸商、铁货商。许多著名的大盐商还可以兼作高利贷者。然而,个体商人的精力毕竟有限,不择险易的长途贩运又常常是极苦之事,即使有晋商范世逵“赴关陇,至皋兰,往来张撤、酒泉、故藏”,亲自了解沿途地理交通状况那样的个案,但其所经营的粮草生意也绝非一人之力能为,其下必有或出力或出资的合作伙伴,这仍然应合的是先秦大商人白圭“与用事童仆同苦乐”的生财之道。换言之,明代晋商发展之初,经营规模通常较小,组织方式主要采取独资、贷金等“自资自营”的“自富”模式。然而,随着经营规模变大和经营行业变多,“合作经营”的“共富”模式必然替代“自资自营”的“自富”模式而成为主流。而且,“合作经营”后期也出现了“合伙制”对早期“朋合制”的取代和升级。今天看来,这种进步反映的不仅是晋商对合伙人之间相对熟悉和稳固人际关系的要求,而且反映了他们对地缘优势的明见和关公信义传统的信奉。因为,在儒家文化传统的约束下,出资人和伙计的合伙经营模式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共富”效应;商帮内部也才能通过违约者的道德自责和商号间的违规制裁,化解委托—代理经营中的信任风险[14]。

明人沈孝思《晋录》记载,“平阳、泽、潞商大贾甲天下,……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日‘伙计’。一个出本、合伙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匄货于人而道亡,货者业舍之数十年,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贷。则他大有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伙社,谓共不忘死肯背生也。则斯入输少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故有本无本者,成得以为生。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为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所以富者不能贫,贫者可以立富,其居室善而行止胜也。”[15]这则材料恰好说明,表面上看,作为明代地域性商帮的晋商是一种松散的社群组织,长期以来并未获得来自国家正式制度层面(成文律令)的清晰界定或受到正式法律保护的社会地位。然而,从非正式制度角度来看,明代晋商却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探索出,以地缘、血缘为利益认同基础,以会馆、公所、义庄、祠庙等为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模式[16],并衍生出一系列独具地域特色的运营规范和互助互惠商业道德,基本上做到了取利于义和共同致富。就此点而言,中国传统商人对职业信义精神追求及对合伙经营内部人伦关系的倚重,可与儒家所提倡的忠义诚信的“角色伦理”圆融无碍地结合起来。“士商异术而同志”,皆为善业。进言之,明代晋商群体内部兄弟亲戚的“合股”发展、同乡朋友之间的“合伙”经营,都已发展到特别看重成员“行止”“能力”的地步,这构筑了其通往成功的德性基础。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明代晋商商帮之所以能在当时的商业舞台上叱咤风云,一定程度上还得益于一部分晋商所具有的整合和依凭朝廷高级官员权势的非凡能力。这一点集中体现在以王崇古(嘉靖朝宣大总督)和张四维(万历朝内阁首辅)为首的两大官商巨族之间的长期合作。今天看来,这种合作的方式一方面说明这些官商家族的崛起不可避免地要依靠家族成员强大的政治权力资源,才能“相与擅,二方利”于两淮、河东盐场,进而渔猎商利,左右款市;另一方面也说明该商帮的政商交往开始朝着从积极要求国家政策支持,到权力和资本相互寻租,再到构造官商结合的权贵商业模式的方向滑落。辩证地看,在明代晋商崛起的整个过程中,“以义统利”的经营逻辑与“因权而富”的发展手段始终处于一种相互矛盾的状态,理性成熟期的他们能够用前者很好地约束后者,而一旦因为某种原因诱发了后者力量的抬头,利令智昏者就很容易坠入自己挖掘的财富陷阱,丧失掉以往优良的职业精神和道德品质。

四、勤俭司时的“守福”智慧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明代山西地域之内之所形成了万家商贾的民风,与大量中小商人勤俭、惜福、合作、创新的人文精神和优秀品质密不可分,而这些精神的磨砺、成形又与古代山西特有的地理环境息息相关,甚至可以说与这一地域的乡土文化传统和德性气质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们知道,梳理中国传统商业精神固然属于政商关系学的研究对象,但撇开历史人文地理学的研究成果,势必在解释明代晋商兴起时,给人一种隔靴搔痒的感觉。事实上,立足对人际交往规范和主体品德研究的伦理学,始终无法超越自然地理条件在形成人的不同性格和性情方面的深远影响。针对这个问题,司马迁较早提出了地域商业(人)崛起的人文地理解释。《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夫山西饶材、竹、榖、纟卢、旄、玉石;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江南出柟、梓、姜、桂、金、锡、连、丹砂、犀、玳瑁、珠玑、齿革;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旃裘、筋角;铜、铁则千里往往山出棋置;此其大较也。皆中国人民所喜好,谣俗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也。”[17]司马迁继而认为,中国南方和北方的这些差异只存在于远古,到汉代就渐渐消失了。此后,中国的南方土地丰富,人口稀少,土壤肥沃,粮食充足,不必为饥荒担忧。因此,人们懒情、短视、没有储蓄。这里没有人挨饿,但也没有人腰缠万贯。中国北方土地缺乏,人口稠密,土地适宜耕作,但人们饱受洪水和干旱的困扰,储蓄倾向由此愈发强烈。生活在这里的百姓都勤勉地从事农业、畜牧业、桑蚕业、商业。崇祯《山西通志》称:“山西厥土硗瘠,故民多贫;厥俗勤俭,故用仅足。”[18]这充分说明,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山西人只能依靠勤奋、勤俭来维持生计,这些难能可贵的品质反而滋养了晋商在广泛的商业竞争中表现出一种坚忍不拔的奋斗精神。

如同“天下之民寄命于农,徽民寄命于商”的徽商一样,明代山西农民也走上了“背井离乡”的“以贾代耕”之路。终明一代,晋商主力大致可分为平阳商帮、泽潞商帮、晋中商帮、晋北商帮四支力量。这些商帮登上历史舞台的时间虽呈现出明显的前后不一性,但这种接力赛性质的前后浪效应[19],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明代帝制农商社会大背景中诞生的晋商究其实质是一个拜地理区位优势与厚重乡土文化所赐,又逐渐超脱狭隘地域性的多元、开放、不畏困苦的“立足商业,多元经营”的伦理共同体。司马迁曾总结过传统商人“无财作力,少有斗智,既饶争时”发家三部曲。明代晋商的成长轨迹与之若合符节。

首先,“力”的方面。主要指的是晋商个体和家庭中普遍流行的勤奋、勤俭精神,这是从事商业活动最为可贵的品质。明沈思孝在《晋录》中载:“晋中俗俭朴古,有唐虞之风。百金之家,夏无布帽;千金之家,冬无长衣;万金之家,食无兼味,故其居奇能饶。”[15]这段话道出的历史事实是,明代山西地域内无论贫家还是富户都习惯于储蓄,且尤以囤积粮食见长。开中法推行期间,普通农民因利乘便,将自己节省下来的农副产品,亲自运往北部边境市场销售。富户则“藏粟数百万石,皆窖而封之,及开,则市者坌至,如赶集然,常有藏十数年不腐者[20]。”从这些简单的生意中山西商人早期的资本积累有了着落。

其次,“智”的方面。明代山西商人不是空讲仁义,而是在当时的政商交往环境下,从传统商业文化中吸取了广泛的经营谋略与智慧。晋商王海峰就证明了这一点。当蒲州人大多西到秦陇、东到淮浙、西南到四川经商时,他却到人们不愿意去的长芦盐区去经商。当时长芦盐区由于官僚显贵、势豪奸绅上下勾结,使这一盐区的运销不能正常进行,商人纷纷离去。但是,王海峰在了解该盐区运销史、盐政情况的基础上,决定在长芦盐区经商,并向政府提出了整顿盐制、杜绝走私的建议。后来,长芦盐区经过整顿,盐业运销又繁荣起来,盐商又蜂拥而至,长芦盐区的税收也随之比过去增加三倍。王海峰也成为运用“人弃我取”的传统商业谋略实现人生成功之人。

最后,“时”的方面。明朝中后期,国内各大地域性商帮纷纷崛起,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在这一背景下,晋商不仅有一颗极度灵活的政治头脑和一种重商立业的职业精神,而且还有一双认识市场、捕捉商机、“谨司时”的“慧眼”。这种智慧迎合了“合外内之道,时措之宜”的传统中庸美德,并集中表现为明代晋商在市场竞争中总能发现和把握各种拓展生意的战略机遇期,其足迹也由“半天下”发展为“遍天下”。或者说,这种高超的本领不仅意味着他们能在众多商品的生产流通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且意味着能够审时度势地抓住关键行业和关键商品的开发先机,从而在不断地趋时创新中谋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丰厚利润。对此,王尚义教授指出,“晋商产生是人地关系协调发展的一种区域现象。晋商是一定区域中自然和人文有机结合的一个成功例证。其内在的诸多因素的有效和谐,使晋商得以兴盛。”[21]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成功的道德意义还在于作为明代晋商主流的中小商人,大多能够通过自己的终生奋斗赋予传统社会信奉的福德因果规律以某种现实的力量和真实的品格。

综上所论,明代晋商在长年的政商交往和经营实践中,发展了山西本土由来已久的商业文化传统,形成了一整套规约商人行为且大致包含“助公为上”“治生济困”“信义团结”“勤俭进取”等四个方面的德性。与此同时,明代政权也从中受益,借助晋商,实现了固边、裕课、安民的治理目标,推动当时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并持续给予晋商较为良性的政策反馈和支持。这一方面有利于个体商人及商帮积累和支配到更多的商业资本。事实上,随着商帮势力的壮大,晋商开始欲图在朝廷内部积极培植代言人,形成了垄断盐业和边地贸易的官商家族,直接促成其由“素商”变为“政商”[22]。一些商人家族还由此成为“素封”之家,使得官商之间的“沟通”变得畅通无阻。然而,明代政府后期一旦放弃“通商”的开明立场,改变轻征商税、修建塌房、禁止盘剥商人、优化市场环境等恤商政策,采用自上而下向民间商业(人)进行定向授权经营特殊商品的商业管理方式,就会营造出一个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和利益集团。久而久之,这种非理性的反馈最终引发了政商交往中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加之农民起义的爆发,诸多负面能量不可避免地将明末晋商事业推入低谷。相反,清代晋商的崛起则再次印证政商交好、商德回归之于商帮复兴的决定性意义。今日新晋商的东山再起又何尝不需要遵循这样的政商交往规律和德性特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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