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 嘉
(西南政法大学 人工智能法学院,智能司法研究重庆市2011协同创新中心,重庆 401120)
作为社会生产关系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其关键是明晰土地这一最重要生产资料的制度创制与权利构造。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土地制度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其核心是围绕着农地权利进行。自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后(1)该文件中明确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关于“三权分置”的中央政策文件纷至沓来,主要有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该文件要求:“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和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3)该文件再次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以及“三权分置”更为纲领性制度基础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4)该《意见》提出:“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