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尹治湘
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未决羁押场所主要有四种模式:独立监狱模式、附设于法院的看守所模式、隶属于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模式、独立监狱与附属于警察署的代用监狱并用模式。1高一飞:《人权保障视野下的看守所立法建议》,《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综合来看,侦查与羁押分离是总趋势,所以各国采取“侦查机关管理未决羁押场所”的做法极少,而日本和中国大陆恰恰属于这极少之列。
在日本,羁押场所包括临时羁押(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警察拘留所(留置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未决人员监狱(拘置所),羁押已决犯的监狱/少年监狱(刑务所/少年刑务所,死刑犯除外)。1日本监狱与我国不同,不仅包括已决羁押场所,也包括未决羁押场所。拘留所由承担侦查任务的警察署管理,监狱全部由中立化的法务省管理,立法上采取的是羁押机构整体独立于侦查机构的安排,以防止司法警察利用羁押未决犯的权力而滥用侦查权。然而,因客观条件限制,日本未决人员监狱的数量与被羁押人数的比例不合理,所以在羁押场所不足时便有了允许将“逮捕后至提起公诉前”的犯罪嫌疑人仍然羁押在警察拘留所的做法,这就是所谓的代用监狱制度。
但是,学界在提及代用监狱时往往忽略了其还包括以警察拘留所充当拘留监狱(拘留场)执行刑罚(拘留刑2日本刑法中的拘留是一种刑罚,与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不同,前者针对的是已决犯,后者针对的未决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