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风险历来与人类社会共存。农耕时代国家的建立、政府的组织以及权力的运作是以帮助个体驱逐源自地震、旱涝灾害、飓风等自然风险的恐惧和压力为己任[1]。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加速了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演进的步伐。因人类行为和自制技术而形成的现代风险,对传统的社会系统和社会秩序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人类社会千百年来曾经面临的传统风险相比,现代风险因其不可预测性、后果延展性、大灾难的可能性和全球性等特征,在内容、规模、性质和程度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作为现代风险之一的环境风险,指的是生态环境系统和人类社会系统因人为活动而处于一种不安全的危机状态。环境风险的制造者或受益者可能因“回旋镖效应”遭受冲击[2],面临生态意义上的贬损或者剥夺。基于规制对象的科技未知性,环境风险规制在时间轴上具有未来面向性,是在损害后果尚未发生的前提下,以既有的经验法则和技术知识为依据,推断损害后果与某项行为之间存在何等程度的因果关系,预先判断某项行为是否会对周边环境及附近居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利损害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面对潜藏的、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损害后果,公众既希冀国家能够提供强劲有力的安全保障,又期盼自身的利益诉求与惊惧忧思能够在环境风险规制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