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佳利
摘要:我国实践中存在运用表决权信托的实例,但在成文法中却未对表决权信托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学者对是否可以引进股东表决权信托存在许多质疑,其中主要的质疑声是对表决权能否独立存在、股东表决权信托客体、“一物一权”原则能否适用“双重所有权”原则下诞生的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文章基于对上述质疑,试分析产生于英美法系下的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是否适用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并通过其他国家对表决权信托的态度和国外的相关立法提出立法思考。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客体;表决权;信托协议
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是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拥有的表决权信托给个人或者机构的制度。该制度对稳定公司股权结构、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缓解公司资本紧张起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立法中对该制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学者对表决去信托制度本身以及我国是否能够移植表决权信托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选取以下谈论度较高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学者移植表决权信托制度的质疑与释惑
(一)股东表决权能否与股权分离
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其分为自益权与公益权,其中自益权包含如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公益权包含如表决权、知情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等。因此可以看出,股权是多个权利的集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