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初,我国建立了《公费、劳保用药目录》,经过数年的实践摸索和经验积累,为了更好的控制支出,防止浪费,在1993年,公布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基于支付体系筹资水平、支付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我国自1998年建立了城镇职工医保制度,1999年,劳动保障部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劳动保障部颁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这是第一版真正意义上的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出现对于医保工作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保证参保人基本(合理)用药需求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展至今国家已制定下发了六版目录,依据保险目录遴选原则,将临床必需、效果确切、质量可靠、价格适宜、能保障供应的部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以及少量中药饮片纳入医保药品目录。随着医保制度的建立健全,目录的覆盖面、保障面更加广泛,无论从药品数量、治疗领域、药品类型、险种应用上等方面都在循序渐进的不断完善中。目录准入更加科学统一、公开透明,程序及方式更加严谨多元,管理更加细化精准,并通过建立由卫健委管疗效、药监局管质量、医保局管费用的管理格局来确保药品从出厂和患者用药前的质量都在可控范围内。
二、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医药服务行为、降低不合理支出
我们国家实施“三医联动”综合医改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机构收入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