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善 铭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设计了一套全新的操作指南。然而,随着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共识无定论,有困惑无对策,有目标无途径,立法更新与学术研讨未能有效解决现实的困境。
首先,值班律师是否辩护人的定位问题依然不明。关于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学界经过广泛研讨,肯定了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具体化的表现形式,但对于值班律师具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尚未达成普遍共识。有学者认为,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前期性和辩护律师法律服务的后期性,代表了二者今后的发展动向,“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目前可能有些理想化,轻易推广可能对整个法律援助体系带来难以估量的冲击和压力。(1)参见熊秋红:《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有学者指出,限于值班律师特定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方法,他们无法如传统法律援助律师一般享有完整的辩护权利,无需也无力承担如传统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有效辩护的义务。(2)参见樊崇义:《值班律师制度的本土叙事:回顾、定位与完善》,《法学杂志》2018年第9期。也有学者认为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实质上属于刑事辩护的内容,值班律师是在特定岗位值班的辩护律师,应该确立其值班辩护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