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命创新行为的影响因素及模式
——基于科技型企业新生代员工的实证研究

2021-02-27 09:34:40崔智淞王弘钰刘伯龙
科技管理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研究

崔智淞,王弘钰,刘伯龙

(1.吉林大学商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2.吉林建筑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1 研究背景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组织行为学领域的诸多学者围绕工作场所中的越轨行为和创新行为开展了大量的研究。越轨行为(deviance)泛指违背组织规范的行为,被认为会威胁到组织或组织成员的福祉[1]。而创新行为(creativity)则是在组织内发展并实施新想法的行为,能为企业带来新产品或新服务[2]。长期以来,这两种行为就像两条泾渭分明的平行线一样并无交集,两者之间的关系也一直被学界所忽略[3],但近年来,企业家和学者们逐渐发现,越来越多的创新行为具有越轨的色彩[4],特别是一些违背上级命令的创新行为往往能给企业创造巨大的价值,例如,日亚的LED 灯、惠普的静电显示器、微软的Xbox 游戏机、施乐的激光打印机等都是员工违抗命令私自进行创新的产物。受到这一现象的启发,2010 年Mainemelis[3]在《美国管理学评论》(AMR)上首次提出了“creative deviance”这一概念,指个体无视上级否决,坚信自己的创意会给企业创造价值,并通过非正式途径继续深耕的行为。目前creative deviance 在国内有几种不同的译法,包括创新越轨、越轨创新和违命创新[5-7]。中国学者王弘钰等[7]为了将creative deviance 与另外两个类似的构念“bootleg”和“underground innovation”进行区分,根据creative deviance 的内涵特征,将其命名为“违命创新行为”。在接下来的研究中,我们将creative deviance 统一叫做违命创新行为。

众所周知,组织内部的创新资源是有限的,企业在创新实践过程中受有限资源的限制,无法采纳全部创新想法,只会保留领导者认为最实用且最有可能实现的新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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