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牧子犁
民法源于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罗马法是在资本主义产生前在商品生产基础上产生的法律,恩格斯称其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体现的法治思想、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为现代民法奠定了基础。
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法律界一般认为,民法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法,即实质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功能就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狭义的民法,是指以法典形式面世的法律文件,即《民法典》。《民法典》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普遍采用的法律文件。法国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是第一部以罗马法为基础编纂的《民法典》,此后各个国家纷纷制定《民法典》。1890年,《日本民法典》公布;1892年,《瑞士民法典》问世;1896年,《德国民法典》出台……一个国家编纂和颁布《民法典》,反映的是这个国家的法治现状和文明程度。中国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编纂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条件不具备,党和国家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相继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但是也逐步暴露出一个问题,即对众多单行民事法律所涉及一些共同问题,如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诉讼时效,民法权利,民事责任等缺乏规定,不仅使民事立法不成体系,而且也给单行法律的实施带来困难,从而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