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一凡
家庭住宅装修合同关系的认定,实务中有下列两种观点:其一,家庭住宅装修合同为承揽合同,其中住户方为定做人,装修方为承揽人;其二,家庭住宅装修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其中住户方为发包人,装修方为承包人。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均属有名合同,分别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五章、第十六章。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前可见,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联系体现为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典型给付均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1],故有建设工程合同中未规定情形适用承揽合同有关规定的立法安排。更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建设工程合同并入承揽合同以使契约回归理性精神[2],建设工程合同可被界定为“不动产承揽合同”[3]。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强调安全性),故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加以专门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4]两者的联系使实务中界定家庭住宅装修合同关系存在困难和争议,两者的区别赋予实务中界定家庭住宅装修合同关系以必要性,且该必要性在程序方面体现为案件案由、管辖法院之确定,在实体方面体现为合同主体、内容、履行、责任之差异。以下以朱某、付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为例,对家庭住宅装修合同关系的认定展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