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伟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政府出资、定向购买、契约管理、评估兑现”的教育服务的供给方式。[1]它有利于增加教育服务供给,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城乡教育服务均等化问题。[2]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进行法治化,就必须实现依法购买教育服务、依法控制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权和依法追究责任等,这是确保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为民和提高教育服务供给质量与效率的有效手段。[3]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从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法治化的现状来看,依法购买教育服务并未得到真正落实,反而出现“应然状态”与“实然图景”的背离,也产生了“管理与服务”“权力与权利”“合法与合理”“实体与程序”不统一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法治化并没有抓住依法购买教育服务的本质特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正确的轨道。为了摆脱这种困局,应深入探讨依法购买教育服务的精髓与实质,以促进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法治化的完善。
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进行法治化,不仅仅是规范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行为,而是要确保政府(购买主体)“普遍地遵循具有正义与秩序价值的良法体系”去购买教育服务。[4]从依法购买教育服务的特性来看,其中的“法”必须是能够实现善治的“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