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军,张凯铎
(西安财经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现行的中国《统计法》是2009年修订的。“09统计法”共7章50条,对1983年的《统计法》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更新了统计工作的法律制度框架,在严防权力干预统计、切实规范统计行政行为、夯实各级政府统计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使中国统计制度向着法治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不过,近年来统计法也面临诸多挑战。张保罗认为数字经济时代到来,使得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可信信息来源中心的地位开始动摇,其权威性、准确性以及独立性受到质疑。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消费者价格篮子、劳动力市场监测等指标,在衡量数字经济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问题时有发生[1];还有统计法律责任的虚化,使其惩戒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显然,旧的法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统计法》似乎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探索统计法新的内容方法、修订《统计法》呼声越来越强烈[2]。曾玉平等提出,与日本相比,中国《统计法》的修订较为缓慢,应尽快将《统计法》修订提上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中国统计法律制度[3]。2019年9月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标志着新一轮《统计法》修订工作的全面启动[4]。本次修改的重点主要集中于:《统计法》如何在数字经济时代继续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和国家各项决策指导作用、如何引入新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如何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