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2021-03-03 01:43:56谈佳英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5期

□文/谈佳英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提要]我国证券行业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对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式作出规定,但未进一步明确如何计算投资者买入平均价,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当事人各自提出不同的计算方法,最终的计算结果也差异巨大,因而如何科学公正的计算虚假陈述损失赔偿额成为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笔者建议应以“移动加权平均法”作为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标准。

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现有规定

虚假陈述赔偿数额是我国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规定了证券市场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这是我国目前唯一的具体计算规则。该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较为精确的赔偿额计算方法,使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若干规定》第30条可以看出,当证券市场中出现虚假陈述行为且投资者请求赔偿损失时,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公司赔偿的范围仅限于投资者基于对虚假陈述内容的信赖作出投资选择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不包括投资者的预期可得利益。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了以基准日为分界线,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或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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